去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号召各派出机构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在发动各市场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责任教育外,济
南证管办从市场监管者的角度出发,结合各个监管业务及其各环节,整理出了提醒投资者关注事项,藉此帮助投资者辨析市场
各方所负责任,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更好地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特刊登其中一部分。------编者
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时应关注事项:
一、投资者要注意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接受辅导并作出公告并不等同于其一定能够最终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投资者在投资股票以前应了解股票发行的程序和条件。一是要看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经过辅导,是否已及时
作出公告。根据证监会的规定,自2000年3月17日起,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具备资格的辅导
机构进行至少一年的辅导,并应在辅导期开始满六个月之后十天内,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有关媒体上连续公告
两次。二是任何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接受以上市为目的的辅导,但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接受辅导机构的辅导并作出公告,
仅说明该公司具有了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意向,并不说明该公司已获准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已得到了相应的承诺,其最终能否
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仍未定论。
此间,投资者要警惕个别公司打着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幌子欺骗广大投资者,有的私下擅自发行股票非法募集资
金,有的把正在接受辅导有意说成是即将要上市,蒙骗广大投资者。对此,投资者要明辨真相,以免上当受骗。
二、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到股票投资的风险性,并要弄清拟投资认购的股份的类别
首先,投资者对股票的高风险性要有充分的认识。一经购买,不可退回,要想收回投资只有通过转让股票来进行。而
股票能否转让出去、投资能否收回、最终能否取得收益,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其次,投资者要辨清股份类型。在未经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前,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只是发起人股份。根据目
前规定,发起人股份尚不能上市流通,因此其变现性较差。只有经批准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及上市公司配售或增发的股份才是
可以上市流通的,变现性较强。
再次,投资者要对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公司发行股票的行为有正确的理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发行审
核委员会核准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并不构成对公司披露信息的任何担保,不对核准发行的股票的未来收益和投资风险负责,
投资者是否进行投资,要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各种风险。
投资者还应注意,1994年7月1日后新设立的拟发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再发行所谓的内部职工股。如发
现有公司以上市为由向社会扩大发行内部职工股,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应立即举报。
另外,法人投资者用于投资股市的资金要严格按照证监会有关法人配售的通知中涉及三类企业入市的规定进行投资。
三、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决策时应仔细阅读并分析拟发行公司和已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
1、投资者作出股票投资决策前,要认真阅读公司公开披露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配股说明书》、《增发说明书》、《网上发行公告》及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把握其中的重要信息。以便对股
票的投资价值作出理性分析。尤其对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投资者需自己作出判断。
2、对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事项,投资者要认真分析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其对公司的控制权
情况、主营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情况的潜在影响。
3、投资者要关注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巡回检查的结果。一方面,投资者可以通过关注以上信息对公司运作的规
范程度作出判断,对公司整改的效果作出判断,对公司的可信度作出判断。另一方面,投资者也应注意,证券监管部门的巡检
结果并不说明除已发现的问题外被检查公司不再存在其他问题,也不表明对公司投资价值的高低作出判断。
4、证券监管部门对某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某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
应分析其对公司投资价值情况的潜在影响,同时也应认识到这些处罚大多是针对某一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上述公司或个人
仍有可能存在尚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投资者作为股东要正确认识并认真行使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并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一方面,股东具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收益分配、自主处置所拥有的股份、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及对由公司及其董事等
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自身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项权利。
另一方面,作为股东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并要承担不正确履行股东义务的责任。
同时,投资者要密切关注公司的有关情况,注意加强对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监督、举报。投资者
对非法的证券交易活动和其它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有举报的义务。
股票短信一问一答,助您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