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市公司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股东与经营者处于委托与代理地位,通俗讲,就是经营者为股东"打工"。很明显,"打工仔"与"老板"的利益不可能完全一致,尤其在我国证券市场股权结构不合理,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制约监督措施有待完善的情况下,股东与经营者的利益"冲突"时有发生,有时很尖锐,去年以来,这一"冲突"已集中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年薪中反映出来。
2001年年报数据显示,上市公司的业绩整体不佳,但某些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却大幅上升。据上海荣正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高管年薪排行榜"统计,薪酬与公司的业绩关联度较弱:2001年沪市业绩排行榜前10名上市公司中,没有一位高管人员的年薪位居前20名。而2001年巨亏15亿元的某深市ST公司,其一位高管人员年薪甚至超过700万元,稳居两市上市公司之冠。
领高薪者有之,不领薪者也有之。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大都是母公司或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派出代表,不在上市公司中拿报酬,名义上是为了"避嫌",但"打工"没有"酬劳",这本身就有违市场经济最起码的原则,歪曲了代理人的"经济人角色",实质上也是股东与经营者利益"冲突"的明显例证。
从国外实践来看,他们推崇"工资福利+年度奖励+股票期权"的多元化薪酬体系,通过授予股票期权的形式来实现"公司请客,市场买单"的目的,把人才的报酬和经营业绩紧密联系起来,在实现人才价值的同时,也缩小了"打工仔"与"老板"的"利益差异",降低了股东的"代理成本"以及最大限度地发挥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经营道德。而国内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薪酬模式比较单一,一般由"基本工资+奖金+年度奖励"构成,其中奖金和年度奖励通常是现金,实质上是"公司请客,公司买单"。
由此就有国内近6成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认为现行的薪酬制度不足以吸引和激励人才,有35%认为目前还可以,但以后不好说,很自信的认为公司的薪酬结构和薪酬水平能够吸引和激励人才的仅占6%。可见,一方面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也即公司经营者对当前的薪酬状况还不满意,另一方面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经营业绩颇有微辞。
去年有关部门出台的《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计划应由薪酬委员会提出,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而薪酬结构应包括基本工资、年度奖金、其他现金收入,其中与业绩挂钩的部分应当在薪酬总额中占有显著比例。果真实施,上市公司高管年薪有望呈现一个较合理的局面,股东的利益也有望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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