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信用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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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5月17日 10:18 中华工商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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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竞争经济和信用经济的结合体,信用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商业道德。社会
信用中介机构是市场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主体,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经营的最重要资本就是
自身的诚信。为维护社会信用行业的整体信誉和巩固从业基础,我们自愿联合签订全国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同业公约———
《信
用公约》:一、诚信为本。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必须是全国各行各业最讲诚实信任的市场主体,信用是每一个从业人员和机构的
立业根本。“不说假话,不做假账,不卖假报”是社会信用行业所有机构和从业人员最基本的诚信职业道德底线。二、依法经
营。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世贸组织的规则开展信用服务业务。三、独立公正。
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必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不得依附于任何政府部门和利益团体。为维护职业的公正性,所有签约
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和国家机关兼职。四、平等竞争。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各自通过市场的平等竞争获得市场实力和相应的经济地位。五、同业自律。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
中介机构共同采取和实行最严格的同业自律,并依法申请成立全国统一的同业自律组织。六、从业宣誓。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
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都要以自己的人格进行从业宣誓,并与所在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签订从业诚信合约,做严格遵守法律的表率
,做诚实守信的楷模。如果一旦失信自愿接受同业自律组织的惩罚,一旦违法主动接受法律的处罚。七、阳光措施。所有签约
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都必须依法提高自身的信用透明度,凡是与从业有关的自身信用记录必须依法向社会公开。所有签约的社
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都要依法披露自己与从业有关的个人信用记录。八、社会监督。所有签约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都要自觉接受政府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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