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风险就要有保险,但有人认为,国家、单位已经为我们职工提供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因此就
不必再买保险了。这里,需要弄清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从历史上来说,社会保险比商业保险出现得晚。早在12世纪时,便有了商业人寿保险的萌芽。1699年成立的英
国孤寡保险社称得上是世界上第一家商业人寿保险公司。而现代的社
会保险制度,则是在1883年的德国首先建立起来的。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都承保人的意外伤害、疾病、生育、残疾、养老、死亡等风险;两者的最终目标都是保障人们生
活安定,促进经济发展。但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国家通过法律手段来强制推行。不论企业或个人愿不愿意,只要是
在法令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没有什么商量的余地。社会保险费或税的征收、给付待遇的规定都是强制性的。而
商业保险完全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签约的基础之上,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面临的风险,自愿选择投保险种,协议保险金额
,决定保障的标准和档次,保险公司无权强制人们投保。
社会保险直接的目的是实施国家的各项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它也考虑投资盈利,但不以盈利为其经营目标;商业保
险的目的也包括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但商业保险公司也像其他企业一样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求得生存,经历目标就必须放在首位。
社会保险个人负担多少费用跟其享受的待遇没有直接的联系。社会保险的实施有利于低收入者,有明显的社会扶助性
质。而商业保险则不同。被保险人交的保费越多,他所享受的保险金额也就越多,享有的保障程度越高;不交保费,则不享有
任何保障。
社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或由政府授权委托的机构来举办的。我国各地都有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局。
商业保险的举办主体则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设立的保险公司。
社会保险基金通常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其管理与财政预决算挂钩。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缴纳,保险基金的管理按《保险法》的规定办理,不跟财政预决算挂钩。
社会保险在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上,由政府承担最后责任。即使财务亏损严重,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并没有多大影响
。而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实行自负盈亏,如经营不善或保险投资失败,造成财务严重亏损,没有能力经续经营时,须依法宣告
破产。
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体现着国家和劳动者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立法方
面属于劳动立法的范畴。商业保险体现的是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属于经济立法的范畴。
由此可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性质完全不同,两者不可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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