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的华尔街投资银行美林、高盛、摩根最初实行的都是合伙制,其中高盛1999年5月4日才首发(IPO)变
为股份公司上市的。从中,我们可以得到启发,合伙制是否也适用于中国券商的投资银行呢?
法律和现实障碍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设立从事证券承销、上市推荐、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投资银行类子公司必须具
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此条明确表明投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个亿。我们知道,合伙制是会计师
事务所的发展方向,但成立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最低只要30万元的注册资本。同是服务业,为什么投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
注册资本要求差异如此之大呢?原因就在于投资银行不仅要提供专业服务,而且在证券承销的时候投资银行可能要占用大量资
金。而会计师事务所仅仅是提供一种专业服务。1997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禁止法人为合伙人
,也就是说,只有自然人才能作为合伙人。因此,投资银行如果要实行合伙制,就必然要求作为自然人的合伙人提供至少几个
亿的资本,这在目前是不现实的。投资银行欲实行合伙制,就必须另辟蹊径。那为什么西方的投资银行可以实行合伙制呢?原
因很简单,一是历史比较悠久,合伙人已积累了很多资本;二是合伙人数目较多。
投行有限合伙制构想
合伙制还有另外一种形式:有限合伙。合伙制企业只有一种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制企业由两种合伙人
,即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LP和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组成。其中,普
通合伙人出资出力,参与经营管理,对经营损失承担无限责任,其个人财产可能被用于抵补亏损。有限合伙人只提供资金,不
直接参与决策和经营,以出资额或承诺出资额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与合伙制不同,有限合伙制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在此,
我们来探讨一下有限合伙制是否适用于中国券商的投资银行业。需要说明的是,高盛在上市之前准确地讲是一个有限合伙制企
业。1986年,高盛接受了日本住友银行9亿美元的投资,住友银行成为高盛的有限合伙人,高盛则成为有限合伙公司。
我们可以做如此设计:券商作为有限合伙人向投资银行提供绝大部分资本,对投资银行这个有限合伙制企业承担有限
责任;投行业务骨干作为普通合伙人,提供一小部分资本,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一思路还可以作一些调整。有限合伙人可
以再增加几个,以吸引更多的资本。
1、经营管理权问题
通常,有限合伙制企业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经营管理。也就是说,如果组建汉唐投资银行公司,应由作为普通合伙人的
投行骨干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同时,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汉唐证券应与普通合伙人签署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出资问题
在美国的有限合作制企业里,大公司、共同基金、私募证券基金privateequityfund等机构投资者
以及富有的个人都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他们提供全部风险资金中的99%;而普通合伙人一般提供全部风险投
资资金的1%。也有一些风险资本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提供了超过1%的资本,其原因在于有限合伙人要求加大投资失误对普
通合伙人的经济惩罚,促使普通合伙人控制投资风险。券商投行如要实行有限合伙制,可做如下假设:注册资本5个亿,其中
机构出资99%,即4.95亿;普通合伙人出资1%,即500万;设有5个合伙人,则每人平均出资100万。
3、普通合伙人亦可以是机构,机构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规避无限责任
如果发起人先注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再以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和其他合伙人设立一家有限合伙制企业,从而
规避了个人承担无限责任情况的发生。如我国第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天绿创投就是如此。必须说明的是,《合伙企业法》对此并
没有明确规定。天绿创投设立所依据的是北京市地方法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4、现行有限合伙的法律规定、障碍
1997年通过并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为普通合伙制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但却没有考虑
到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因此,从全国来讲,中国尚不具备建立有限合伙制企业的法律基础。但一些地方立法已走在
了前面。2000年12月,北京市11届人大23次会议通过《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明确规定了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
有限合伙这种形式。珠海市也通过了类似的法规,即《珠海市科技创业投资暂行规定》。
总之,从有限合伙企业的性质来看,中国券商的投行是可以考虑采用这种形式的。从规模上讲,有限合伙制比较适用
于中小券商。问题的关键有两个:一是有限合伙在法律上还存在一定障碍,《合伙企业法》还未对这种形式加以明确规定;二
是普通合伙人负责经营管理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券商的权利如何行使?这就需要我们继续推动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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