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13日讯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日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 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
《办法》指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 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办法》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购 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散装水泥、预拌混凝 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发展散装水泥宣传;代征手续费;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 关的其他开支。(龚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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