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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炼转债风波发人深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5月14日 07:4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周晓同志:

  我是茂炼转债的持有人,当初投资该转债的初衷在于相信该投资品种"进可攻,退可守"。现在茂炼转债公告称,存 在控股股东届时不同意公司股票在境内上市的可能性。这一说法着实让我不明白,控股股东的这种行为是不是失信于投资者? 是否构成欺诈?如果股票不能上市,转债持有人可否获得赔偿?

  苏州朱先生

  朱先生:

  现就来信中提及的问题谈谈个人看法,供你参考:

  一、如可转债发行人不及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将违反诚信原则

  1、发行可转债是以将来债券转换成股票为前提的。

  1997年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 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第1条释义的 第6项也规定:"可转债:指本次发行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可转换为本公司拟发行、上市股份之可转换公司债券"。从 上述规定中可以知道,所谓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其实隐藏着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发行人打算将该可转债转换成股票,二是按 当时的情况(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条件)该可转债可以转换成股票。可见,无论是有关法规规定还是发行人的说明,均是以茂炼 转债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为前提的。不少投资者正是因为上述前提,才踊跃购入了该可转债的。

  2、发行人的《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未对发行人可以出尔反尔取消转换计划作出说明。

  发行人在《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第4条第13项回售条款a中规定:"若本公司股票未能在距可转债到期之日1 2个月以前(2003年7月27日之前)上市,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回售予本公司",其中"未能 "两字的规定是指发行人主观上想进行从债券到股票的转换,实际上也做了,但是因为客观情况的变化(如法律和发行人自身 条件的变化)而未能成功实现转换。其中显然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自身利益,出尔反尔不想让债券转换成股票造成发行 人未能上市。同时,发行人在《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未再对回售条件作出任何其他规定,也未在第6条风险因素中列 入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可能会出尔反尔的风险。

  3、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发行人或控 股股东出尔反尔取消原转股计划,显然违反诚实信用的规定。

  二、如果发行人和其控股股东取消转换计划,则必须对广大债券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1、当事人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

  发行人的《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实际上是一个合同要约,持有人决定购买即为承诺,买进债券并支付对价后,持 有人实际上已履行完主要合同义务。如发行人出尔反尔取消转换计划则构成违约。

  2、赔偿应包括持有人的预期利益。

  按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包括预期利益。如当事人可合理预期持有的债券转换股票成功将获得50%的 利润,则该部分的预期利益亦可视为损失要求发行人赔偿。

  另外,由于最近该可转债持有人咨询较多,投资者可拨打咨询热线:(021)5385006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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