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体系建设1、加强和细化对证券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股东集团诉讼和股东衍生诉讼机制,明确
不同违规行为所适用的司法程序,形成一个适宜的、畅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惩戒机制。2、调整部分信息
披露立法标准。3、在以后对《证券法》的修订增补中,对部分不合理的立法形式进行调整。二、监管与执法1、证券监管部
门应大力加强信息披露材料审查。2、建议立法机关修改有关法律,适当区分证监会追究责任的形式,在行政处罚之外,再赋
予证监会起诉违规行为人、追究其民事责任的权力。3、
加大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4、加强证监会、交易所、中注协的监管
力量。三、上市公司1、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并担任负责人
的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与公司审计有关的事宜。2、推行职务不兼容制度。减少董事会与高层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提倡上
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增加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例。3、加强监事会的监督功能。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
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4、建立上市公
司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四、会计准则与审计1、我国的会计工作以及相应的制度/准则和监管体系应加快适应国际化的步伐,
这是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内在需要。2、会计准则制定应从市场经济发展的长期要求出发,建立自己的框架体系,并以公允
价值概念为基础。3、这种转型要求:(1)会计准则制定成为更加社会化、专业化的过程;(2)中注协及地方注协等机构
转变为行业性组织而非监管机构;(3)民事诉讼和法院裁决更多地取代单纯的行政处罚手段;(4)法院向有关专业权威人
士或机构咨询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作为判案依据。这种转型相应地对其他市场参与者,如券商、基金、律师事务、其他各种类型
的机构投资者等也都提出了自律性要求、对企业以及企业背后的各种利益集团,包括大股东与行政管理机构均提出了更高的自
律性要求。因此,公司治理等机制要真正发挥作用。没有上述相应的配套的转变,仅仅在会计准则中全面贯彻公允价值概念并
以此来要求会计师和审计师是不大可能做到的,也不可能期待出现更好的结果。4、相对来说,我国的审计准则与国际标准更
为接近,也因为此,要使注册会计师真正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其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就成为关键。5、会计师的职业能
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是构成资本市场会计信息真实性、公允性的基础之一。因此要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以提高会计师职
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五、注册会计师1、完善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职业发展模式,明确监管部门与职能分工。2、在《注
册会计师法》修订本中增加有限责任合伙制、个人独资两种合伙制体制,进一步完善合伙制的有关法律体系;取消有限责任制
,促成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担责任和获取收益上保持一定的平等。3、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小型企业密集地区大力促进个人独
资事务所得发展,以个人承担无限风险责任的方式来提高注册会计师报告的真实性。4、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共有
财产分割制度。在明确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情况下,才可能就注册会计师的失误或舞弊寻求到合适的赔偿来源。由此
,才可以有效的增强注册会计师鉴证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5、各级政府退出事务所服务收费价格领域、改由行业协会来制订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规范;提高和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收费标准;在不低于协会规定最低标准前提下,事务所有根据自己的客户策
略和其他情况来对服务收费进行增减变动的合法权利;配合行业自律、媒体监督、群众举报等手段,由行业协会来主要监管会
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情况。6、为了防止上市公司以降低审计收费来施压于会计师事务所,甚至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也为了防止
会计师事务所以降低收费标准而招揽客户,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在每年的年报中(或内部报告中)披露(或说明)
审计活动的收费情况,对于那些与行业收费标准偏离较大的收费,应解释偏离的具体原因。7、提高注册会计师入门考试的门
槛,使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年轻会计师具有更高的素质;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的管理,把职业后续教育的工作规范
起来,提高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8、政府监管部门应进一步采取措施,推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进一
步打破地域封锁,鼓励会计师事务所跨地区执业,推进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全国化而非地区化。六、证券律师制度1、取消
对律师介入证券信息披露的管制,废除证券律师资格制度。2、鉴于证券法律业务固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应加强对从业律师
执业技能和业务水平的培训。3、适应核准制的要求,让当事人自主选择律师,恢复律师与客户之间本应具有的服务诚信关系
,使最优秀的律师经受市场竞争的考验脱颖而出,使律师行业走出过度行政管制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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