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1993年起,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呈逐年下降趋势,而非标准审计意见呈逐年上升趋势
。
2、从1993到2001年,中国证监会因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一共处罚了24家会计师事务所和46名注
册会计师。
3、会计师事务所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防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起到了很大作用,然而,由于监管框架与会计师
事务所体制缺陷、会计师事务所缺乏独立性、注册会计师服务收费不合理、注册会计师素质较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过小等原
因,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距市场和投资者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4、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框架缺陷。在我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直接隶属于财政部,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属地
方财政的派出机构,属强势政府监管模式。行业自律在一定程度上缺位,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日常监管不力,而政府的
例外监管有过度之嫌。政府监管部门不是少了,而是多了;政府监管对行业的处罚力度不是轻了,而是重了;政府监管似有重
运动、轻日常之嫌。
5、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有待完善。迄今为止,在中国大陆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实践中仅有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
伙制(仅仅在深圳特区存在)两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合伙制在中国大陆的推行困难;缺少完善的有关合伙制的法律法规环
境;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小型企业无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6、会计师事务所缺乏独立性。注册会计师能否独立发表意见是其所发表审计意见是否值得信赖的必要条件。一直以
来,独立、客观、公正都是国际会计师职业界所奉行的基本立场,但在我国,由于体制的原因,独立性建设一直困扰着我国注
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7、注册会计师服务收费不合理。
8、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不高。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严重偏于老龄化,教育程度明显偏低,无法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
的职业特点,无法适应紧张、繁复的审计工作,无法快速有效审计错综复杂的经济业务。
9、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偏小、业务收入偏低。由于事务所规模偏小和业务收入偏低,不仅正常的审计业务难
以规范,而且,由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大公司,在经济上也不可避免地就会对大客户产生依赖,从而致使其难以独立、客
观、公正的发表审计意见。
律师事务所
1、证券律师资格的产生缺乏公开性和竞争机制。
2、特许制度限制竞争,不利于证券律师有效发挥作用。随着上市公司总数的增加及证监会指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不断
扩大,证券律师的客户及可以收费的法定项目不断增加。因此,维持证券律师特许制度的效用只能是限制竞争,使已经获得许
可的律师获得固定利益。
3、证券律师的定位错位。制度设计者出于管制考虑,通过强制性的规定对证券律师的资格取得、业务范围等都作了
详尽的安排,并试图把证券律师塑造成为监管者的助手。然而,这未必是对证券律师的正确定位。律师作为向客户提供法律服
务的专业人士,必须向其客户而不是客户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勤勉尽职的义务。因此律师职业的性质决定了律师不可能是中立
的,更不可能是监管者的助手。脱离律师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人为地给律师设定另类角色,这本身是一种错位安排。
4、证券律师对防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作用甚微。有关规定对法律意见书格式的过为细致的强制性要求,致使
律师在法律审查中的主动性大为降低。被动的对法定内容进行审查而忽视那些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使得法律意见书的
实益大打折扣。律师的工作限于合法性审查和法律咨询。
5、法律对于证券律师的职责规定过于具体,导致律师在防止信息披露违规方面难以有所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涉
及一系列复杂烦琐的工作,一个经验丰富、统筹全局的律师的介入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我国的实际状况是,由于法
律对于律师的职责做了具体而细微的规定,将律师的职责仅限于合法合规性审查,所以,除了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在其他方
面实际上无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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