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4月30日前)披露其2001年年度报告及2002年第一季
度季度报告,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
能在法定期限内(4月30日前)披露其2002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
式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
司2001年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
于做好2002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第12
.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济南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进行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披露义务;上市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及时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上市公司监事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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