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同志:
我于1996年参与B股的买卖,由于当时政策规定国内投资者没有资格参与B股买卖,因此我委托我的朋友、长期
在日本工作的吴宝杰在海通证券公司开设B股账户,以其名义进行操作。
1999年,吴宝杰加入了日本国籍,根据日本国的法律,她的姓氏跟了丈夫,改名为杜宝杰。
但吴宝杰在进行改名的法律手续时,忘了把我所使用的B股账户对应的名字改过来。结果造成了这样的情况:我在海
通证券公司账户上的美元,我本人固然取不出,吴宝杰(或者称杜宝杰)也取不出。经我与海通公司联系,海通公司讲,要日
本当地进行更改姓名手续的政府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吴宝杰与杜宝杰为同一人。
根据这样的要求,吴宝杰在日本国政府开具了更改姓名的证明及文书档案。我收到有关材料后,海通公司把证明文件
传真给证券登记中心。中心的答复是,以此证明不能更改账户姓名,也就是讲吴宝杰仍旧无法取款。一定要中国驻日本的大使
馆证明,才能有效。
吴宝杰只得从其居住地赶到东京,又与中国驻日本大使馆联系,但大使馆回答说:吴宝杰已经是日本公民,只能由日
本政府开具这样的证明。
现在的问题是,日本政府已经开出这样的证明了,而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又没有为一个日本公民开出这样的证明的责任
,但证券登记中心却说日本政府开出的证明无效,一定要大使馆的证明,事情就这样陷于僵局,我不知如何办才好。
上海玉华
玉华读者:
因为吴宝杰所提供的日本政府的证明,不属于证券登记机构承认的我国证明,所以也就不具有我国法律上的证据的效
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需要证明吴宝杰是杜宝杰的曾用名。
具体来讲,有两种方法:
其一是,将日本政府出具的证明在日本的公证机关公证后,再将公证文件提交我国驻日本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
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规定,登记机构应予采证。
其二是,你也可将相关材料的原件递交上海市公证处,由该公证处对此办理曾用名公证,公证处在进行调查后,对于
情况属实的,会出具公证文书。该公证文书具有我国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
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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