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同志:
我作为委托方想与上海某投资发展公司签订一份《委托经营国债协议书》,根据该协议约定,委托方要在经营期限开
始前两个月将资金划入受托方的账户。协议约定具体委托经营范围由受托方在沪深交易所公开上市的各种证券中选定,委托经
营方式由受托方进行单利保底利润经营,风险由受托方承担。此外,协议还约定收益率为年率9%,同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共
同
委托证券营业部对委托经营进行监督。协议期间委托方不得撤出资金,协议到期后由受托方将资金及收益划入委托方的账户,
如逾期不划由受托方承担日息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我想知道该协议是否合法,是否会给委托方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上海王小姐
王小姐:
对于你作为委托方拟签订的"委托经营国债协议书",现提供如下参考意见:
一、协议主体资格
根据本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分析,该份协议应属委托理财协议。因此,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关键要看受托方某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是否具备委托理财的相关资格。中国证监会等有关主管部门曾经对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资格、
界定和权利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而某投资公司显然不在上述类型公司之列。如该投资公司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性质的
,则应适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但业务
范围也仅限于投资咨询,而不是证券投资。建议你对投资公司的性质作详细了解,查验其是否有主管机关的业务许可资格证书
,并查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是否包括委托理财业务。如有,则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的主体资格合法
,反之则协议无效。
二、协议内容应修改之处
为便于对协议书进行分析,在假设投资公司具备″委托理财″业务资格和符合经营范围的条件下,我认为,协议书的
内容还存在不当之处:
1、协议书约定"由受托方进行单利保底利润经营,风险由受托方承担","委托方收益为年利9%"等条内容,违
反了《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关于不得从事"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取得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外)
和"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的规定。因此,保底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2、协议约定"委托经营范围:由国家批准的沪深交易所公开上市的各种证券,品种由受托方决定"。各种证券意味
着上市的各类股票和债券,与协议书抬头写明的"委托经营国债"不一致。因此,应对证券种类作明确约定。
3、协议约定委托应在委托经营期限正式开始前一天将合法资金划入受托方指定账户。我认为,从资金安全角度看,
划入资金应在协议签署生效及委托经营期限正式开始之日划入为宜。
4、其它应补充条款:委托方有权确定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密码;受托方应在一定期限内按时书面报告买卖证券名
称、数量等情况;受托方如发生挪用资金等违约情况,委托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监督方证券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应更明确。
(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
股票短信一问一答,助您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