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消息ST鑫光(000405)今日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的违规事实一是配股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1997年,公司在配股说明书中披露,配股募集
资金12127.29万元实际募集11517万元将用于投资铜川鑫光铝业有限公司。公司1997年年报中披露,已将配
股募集资金6800万元投入铜川铝业自备电厂项目,其
余4717万元暂作公司流动资金;1998年至2000年年报中
均披露已将配股募集资金7700万元投资铜川铝业自备电厂项目,其余3817万元暂作公司流动资金。经查,1997年
,公司在深圳工行期货处专户内的配股资金10481.58万元使用情况如下:划入铜川铝业投资款2000万元,归还深
圳国投公司借款本息8261.84万元,支付平安证券贷款利息150万元,支付公司期货处欠款3.33万元,支付汇款
手续费0.04万元,余款66.38万元划回公司。公司在1997年至2000年年报中披露的配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
事实不符。
二是遗漏对外担保。经查实,截至1999年12月31日,公司为金光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银行借款提供担保14
29万美元,公司未在1999年年报中予以披露,迟至2000年年报才首次披露为金光国际有限公司担保1539美元。
此外,将1998年兼并广州珠江冶炼厂取得的净资产计入"未分配利润",造成财务报告虚假陈述1998年,公
司兼并广州珠江冶炼厂,将其净资产1259.75'万元计入未分配利润,使未分配利润虚增1259.75'万元,致使
公司在1998年至2000年年报中未分配利润存在虚假。该事项公司将尽快进行核实处理,结果将及时予以披露。
根据公告称处罚决定是,对公司处以警告,罚款50万元,并责令改正虚假陈述的行为。对公司原董事长张健、副董
事长王宝林、原董事崔贵生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对公司原董事李德国,董事梁学兵、谢亚衡、方国全、陈飞、刘
才明、黄建国、王宏、李国林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对公司原董事张振生处以警告。鉴于董事李大荣主动改正违规
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李大荣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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