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南京分行 韩枫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国外金融机构的涌入,国内金融格局将发生很大变化,日益激烈的竞争不单单限于国内银行间的传统业务,更多地将表现在中外银行在创新业务品种方面的竞争。最近,一家著名的外商投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国内银行要求办理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但多家国内尚无开办此业务的先例,因此企业只得将业务转至能够办理这项业务的外
资银行。此事在国内银行业引起轩然大波,迫使国内金融机构认真研究市场需求,认真研究金融产品创新,让银行进一步认识到银行的竞争不仅体现在价格、服务上,更多地应体现在产品、管理上。
一、国内保理业务种类
保理业务是指银行针对供应商和买方之间的赊销方式而设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即银行作为保理方以融资方式和非融资方式代理供应商清收应收帐款,并负责应收帐户管理和债权回收。保理业务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根据国内保理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又可分为以下3类:
1、融资保理与非融资保理。融资保理是指保理方(银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帐款,给予资金融通,并通过一定方式向买方催还欠款。非融资保理指保理方在保理业务中不向供应商提供融资,只提供资信调查、销售款清收以及帐务管理等非融资性服务。
2、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公开型保理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情况通知买方,并指示买方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方。隐蔽型保理指供应商不将债权转让以及保理商参与情况通知买方,买方仍将货款付给供应商,供应商收到货款后转付给保理商。整个操作过程只在供应商与保理方之间进行。
3、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方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资后,如果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支付,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求偿还资金。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方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保理方独立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保理业务种类需要通过保理合同来加以明确规定,因而不同的保理业务种类具有不同的操作内容和操作程序,保理业务各方当事人也因而拥有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二、国内保理业务的优势和发展前景
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来看,国内保理业务由于迎合了赊销等贸易方式发展的需要,因此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并得到广泛运用。概括起来,在国内贸易中采用保理业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对供应商来说,运用保理业务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向保理方申请一定额度的融资。同时由于采用了赊销的方式,因此大大增强了产品的竞争力,并有利于供应商对新市场和新客户的培养。
对买方来说,基于信用销售,可以减少资金积压,降低成本。并且由于赊销方式下保理方提供了一定期限融资,买方可以转售货物后再付款,扩大其现有支付能力下的购买力。
对商业银行而言,开办保理业务不仅丰富了业务品种,拓宽了市场范围,而且可以带来可观的利润。
可以说,国内保理业务对供应商、买方和银行都“有利可图”。在我国随着中国入世和外资银行的竞争,大力发展国内保理(包括国际保理)业务是国内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市场前景。
三、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针对中国目前保理业务发展的现状和面临的机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推动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第一,国内商业银行应抓住机遇,增强意识,将国内保理业务纳入银行的整体营销战略之中,进一步加大对目标客户的市场宣传和营销力度,通过开办企业培训、上门宣传讲解、实施尝试期优惠费率等手段,让更多的企业和商家了解并选择保理业务,同时,银行要加强市场调查,杜绝那些以融资为目的的投机商。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积极尝试在国内贸易结算中开展保理业务,为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第二,商业银行要加强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一方面,商业银行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方法,并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情况管理系统,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信管理。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
第三,金融监管当局尽快制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法规和操作细则,推动我国国内保理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国际金融报》(2002年04月29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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