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4-266:01:09【据新华社长春25日电】
中国证监会、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在4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按照规定,证券交易佣金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
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这一消息牵动了众多券商、股民的心,也成为了推动股市的一个
利
好消息。可尽管佣金浮动制唱得红红火火,但佣金价格同盟也不甘寂寞,开始粉墨登场了。随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
取标准的通知》的发布,证券交易佣金浮动制成为了“现实”。为了在浮动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佣金价格同
盟“亮相”了。广东券商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将统一按照证监会规定的3‰的上限收取。长春券商也打起了价格同盟的主意
,长春市37家证券营业部的老总聚在一起,初步达成了在区域范围内建立起价格同盟的意向。一位业内人士指出,佣金价格
战早已不新鲜了,“返佣”也成为了普遍现象。固定佣金费率给高返佣留下了巨大的空间,而在即将实行的浮动佣金制规定的
3‰的上限以下,券商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定费率,券商不必再返佣,同时也为佣金战做了铺垫。一味的搞价格战,低
于交易成本的佣金背后是打了折扣的服务,最终会给券商和投资者都带来损害,这为实行价格同盟奠定了基础。东北证券有限
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实行浮动佣金制的确是证券业走向市场的第一步,但由于交易佣金是营业部的主要收入来源。由于股
市整个行情低迷,交易佣金本已大幅度减少,3‰上限的浮动佣金制会进一步降低营业部的此项收入。而且为了能争取到大量
的客户群,可能会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恶性竞争,最后造成“两败俱伤”。建立起一定区域内的价格同盟,对每个证券营业
部都能有一个约束作用,这样券商就不会为佣金大打出手了,可防止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价格同盟无疑会使长春市的券商受
益。据了解,证券交易收入一般只占大型证券公司全部收入的50%,而对于那些不能开展证券自营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的小
券商来说,90%以上的收入来源于证券交易佣金。有专家预言,佣金如果下调30%,全国就要有1/3的证券商被淘汰。
中国证监会长春特派办的江连海主任说,建立价格同盟属于一种行业自律行为,它是为了防止区域内的恶性竞争,作
为行业监管部门对这种合法的价格同盟不会予以干预。股民是佣金浮动制的受惠者,一旦券商之间达成了默契,股民的利益便
会受损。当然,交易大户早已在以往的暗折中得到了实惠,不会对佣金的高低过度敏感;多数中小投资者却对建立价格同盟持
反对意见,价格同盟会使它们失去自由选择的机会,收益会有所损失。既然价格成了被隐藏起来的“杀手锏”,其它方面的竞
争自然会逐渐升级。中国银河证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为4月8日到4月30日内在该营业所开户的投资者推出“三重送礼”。
此外,该营业部还推出了“银河夜市”,服务时间延长到19时30分,在此期间为客户提供多种服务。其它券商也纷纷推出
赠送礼品、免费培训的优惠,各种竞争手段相继出台,服务大战即将拉开帷幕。(26B2)-背景证监会谈佣金竞争问:请
简单介绍我国证券交易佣金比例调整的有关历史背景。答: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最早的证券交易佣金比例是由上海、深圳证
券交易所制定。在本次调整之前,对于股票交易,两证券交易所均采用3.5‰的固定佣金比例。2000年年底,证监会成
立了由市场各方参与的佣金改革研究小组。在反复权衡各种佣金改革方案优劣的基础上提出了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的优选方案
。考虑到2001年下半年以来市场的深幅调整,为谨慎起见,在通知下发前证监会再次征求了部分市场主体对佣金改革的意
见。问:通知公布后,成都、无锡、兰州等地个别证券营业部提出了“零佣金”、“年费制”等佣金方案,如何看待类似佣金
方案?答:通知明确要求证券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佣金收取标准。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各证券公司应
在充分认清自身实力的基础上,制定自己能够承受的佣金标准。理论上,边际成本是完全竞争市场中价格决定的主要依据,长
期边际成本等于价格是厂商长期均衡的条件。根据全国证券公司上报的经纪业务成本数据,经测算发现证券公司1998年至
2000年连续三年达到经纪业务盈亏平衡的平均佣金率大约是2‰,2001年度可能更高一点。我国证券公司毕竟处于发
展和培养阶段,目前佣金收入在证券公司全部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超过50%,2001年度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亏损
。如果个别证券公司一味强行压低佣金收取标准,不仅不利于证券公司自身发展,而且可能损害整个证券业长远发展的利益。
如果某一证券公司并未在成本控制或业务创新上取得重大突破,但佣金收取标准却低于其盈亏平衡点时的佣金率,其经营也难
以长期地维持下去。不正当竞争既损害了全行业整体利益,而且最终会侵害自己利益。我们重申,证券公司除了遵守本通知有
关规定外,也不得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等)。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证监会
会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和证券业自律组织密切关注那些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券公司。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业协会应在维护本
地区证券市场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和保护行业整体利益方面发挥应有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尽量避免或减少证券公司之间恶性竞
争行为。具体来说,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各地区市场交易情况和证券营业部成本水平、经营情况,通过测算
向所在地证券营业部提供当地证券交易边际成本或盈亏平衡点的有关数据,供证券营业部在制定证券交易佣金标准时具体参考
。(26B3)□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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