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打造职业门槛
本刊记者李咏 魏甫华/文
三考合流
看起来平淡无奇、波澜不惊的首次中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或许有可能演变为中国历史上一次真正的深层次的社会结构革命
3月30日,全国首次统一司法考试举行。
清晨8时半,一阵铃声响过,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的鲁迅中学几栋西式小楼顿时安静了下来。和全国其他12859个考场一样,全国首次统一司法考试开始了。
上午半场结束后,来自北京市检察院的一位考生对记者说,感觉还行。他是法学硕士,参加过律师考试,相比较而言觉得司法考试并不太难。和他一起考试的还有十多位年轻的同事,都是这几年进检察院的,因为司法考试通不过就不能当检察官。
海淀区人民法院书记员赵建国也告诉记者,法院并没有规定哪些人员必须要参加这个考试,“作为我个人来讲,我也想搞审判工作,要搞审判工作就必须参加这个考试,检验一下自己的水平。现在靠熬年头是不行的。”
62岁的北京市计算中心的退休干部马小棣也许是北京考场中最年长的考生。他感叹道,“前两年为了维权,自己打了几个官司,亲身经历了严重的司法不公,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深刻地感受到法治的重要。考完也不一定非要去当律师,但总会有用的。”
马小棣并不是一个司法工作者,切身经历告诉了他司法考试对于中国法治的意义。而专家对此看得更为理性和清楚。在中国政法大学执教多年的现青海省高院副院长米健说:“统一司法考试是改革开放以来司法改革最有实质性的一步。”
根据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的消息,全国参加这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数达36万多人,人员构成涵盖了各行各业,法院工作人员、检察院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服务业人员共有14万多人报名参加;而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学历的超过了1/4,具有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占55.25%。
这次统一司法考试是在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的基础上合并而成的。律师资格考试始于1986年,至今已经举行了15次,共有100多万人次报名参加考试,其中12万人通过考试获得律师资格证书;初任审判员、检察官资格考试则是在1995年《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颁布以后开始的,主要在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内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至今共举行了三次,通过考试的法官和检察官共有7万余人。
自1977年恢复全国统一高考后,各行各业、五花八门的统考层出不穷,中国人对这次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不会多加留意。然而,看起来平淡无奇、波澜不惊的首次中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或许正是中国历史上一次真正深层次的社会结构革命的开端。
“零阻力”出台
“这是一个突发事件,对于司法改革来说,可以说是一次意想不到的狂飙突进。"耐人寻味的是,这样一个牵涉面极为广泛的举措,其出台过程却出奇的简单。
“这是一个突发事件,对于司法改革来说,可以说是一次意想不到的狂飙突进。"关注中国司法改革多年的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这样评价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出台。
去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修正案中对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的资格要求用同一句式规定了相同标准:初任法官、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
2001年7月12日,司法部作出了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7月15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若干问题的公告(第1号)》,2001年10月31日又联合发布关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第2号公告,颁布《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做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
至此,有关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统一司法考试的性质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约束对象包括"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资格”,通过者可获得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其实,在最初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正草案中并没有提到要进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后来在讨论草案中,某些委员临时就此提出了动议。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一位官员对《财经》介绍说:“很多委员认为目前法官和检察官的素质需要提高,应当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严格‘入口’;后来经过与‘两高’进行了一系列磋商就进入操作程序,基本上没有遇到什么阻力。”
素质“黑洞”
尽管就学历而言,全国法官90%以上已经达“大专”以上,但是,真实的水平不可高估
高层的“零阻力”很显然来自对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素质尤其是法官素质的共识。
这些年间,对司法工作人员素质的不满已渐渐从民间扩展到业内,以至于最高法院在1999年10月20日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一条即提出,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导致法官整体素质难以适应审判工作专业化要求;第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目标则提出,在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的介绍,目前全国法官的学历水平大专以上的已有90%,这是20年来的长足进步,难以取得大专学历的主要是一些参加工作比较早的老同志,再要求他们去读书已没有可能,但是这几年法院进人,基本上都是按照《法官法》来要求,没有低于大专以上学历的。
然而近年来某些司法机关暴露出的惊人事实,却隐隐显现出学历背后的素质黑洞:
——“三Mang”院长:山西省绛县法院副院长姚晓红,仅有小学文化,通过关系先于1986年进入绛县法院,此后一路晋升为副院长。在职期间曾利用“经济审判二庭”殴打群众、追款敛财,后被媒体称为“三Mang(文盲、法盲、流氓)”院长。
——舞女法官:陕西省富平县法院法官王爱茹,小学文化程度,1996年到1997年,在当地某黑社会团伙开办的舞厅当“老板娘”。1997年底到富平县法院美原法庭任法官,2000年调执行庭。在职期间,参与其所在的法院炮制假案,私设监牢,殴打民众。
——腐败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领导层集体腐败事发曾被某人大代表评为“人民法院50年来最丑的一回”。副院长梁福权,贪污腐化程度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副院长焦玫瑰是当地黑社会头子刘涌的情妇;院长贾永祥包养了七个情妇,贪污上百万。耗资1.8亿元兴建的沈阳中级法院是沈阳最豪华的办公楼,每个院长办公室都有一间蒸汽浴室。
这些极端的个案只是整个司法机体几个极其微薄的“切片”。但是从中暴露出的问题却让全社会不得不更多地关注司法从业人员尤其是法官的整体素质。记者曾试图了解全国司法从业人员尤其是法官的教育背景、知识构成和职业经验等状况,可是多方求索未果。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告知记者,目前还没有做过这样的调研。从官方长期以来公布的资料来看,对法官素质的评价仅有的指标是学历状况,但是法官所受的法律教育以及职业训练、经验、表现和操守究竟是怎样的状况还未曾列入评价体系之中。
好在学术界的努力展示了一些重要的侧面,使我们能看到在含混的“大专以上学历”这一说法下更具体而微的状况。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曾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湖北两县的基层法院实地调查了法官的专业化状况。就法学教育的状况来讲,很难令人满意:基层法院的法官极少受过正规法律本科以上的法学教育,如经济相对发达的江汉平原的某县级市法院,只有两个正式法学院毕业生;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鄂西山区某县法院,没有一位正式法学院毕业生,甚至没有一位普通高校的毕业生。在他访谈过的来自湖北全省的100多位法官中,以及在中南政法学院自1996年春天以来举办的七期法官培训班(每期约60人)中,也没有一位是法学院的毕业生。但这些人通过自学高考、函授、法律业大、电教、党校学习等多种渠道,都已经获得了大专以上的文凭。
而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1994年通过在几个省市10多家法院与法官的座谈交流发现,有很多法官对整个队伍的素质也很不满,“一天法律没读的,跟法律不沾边的,一转呢,都来当法官。没经过政法部门锻炼,没有办过案子,没有读过法律专业,学历只要有初、高中,送到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培训三个月,取得合格证,就可以当院长了。”
大学的法学院或者法律系是现代发达国家培养法律家的教育基地,而根据国家法官学院郑成良副院长的估计,中国的法官队伍中目前从正规法律系或法学院毕业的,不到10%。“我个人的感觉,中国的法官队伍从整体上来讲还是贫弱的,”执业10多年的金杜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王俊峰律师说,“但是不能否定历史的原因。从1977年开始,北大、吉林大学才恢复法律系,在一段时间之前法院的人不可能有受法律教育的经历,但是毕竟还需要那么多人来承担我国十几亿人口的司法审判工作,所以我们国家的法官和检察官的态度也好,人员构成也好,都是与我们的政治经济的社会环境相联系的。”
然而历史并没有给中国从容推进司法队伍建设的机会,在1979年恢复司法制度以后,中国司法机关表现出的只是亡羊补牢般的窘迫。
“准入”的两难
“这么多年来,法院这个门很容易进,什么人都可以做法官。可能前两天还是个厨师、司机或门卫,进了法院,过几年就是法官了。法官这个职业真可以说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平等’的原则。”
今天回过头看,直接影响了中国司法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是司法队伍在“准入规则”上的两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向《财经》提供的资料,从1979年到1988年,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全国“法院干警”迅速从9.1万人增加到21.5万人,增幅为2.35倍,而案件数量从51.8万增加到222.6万,增幅为4.29倍;从1988到2000年,人数从21.5万增加到31.3万,增幅为1.46倍,而案件数量从222.6万增加到538万,增幅为2.42倍。
“由于经济和法律的发展,法院的受案量猛增,法院人数的发展始终赶不上案件的增长,20世纪80年代大量进人来充实法院,应该说是改革的特殊情况下的特殊需要。”最高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这样评价。
正规的大学法学院系在改革初期显然难以满足法院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1983年《关于创办全国法院干部业余大学的报告》中指出,“目前全国政法院、系的培养能力与法院的实际需要相差甚远。最近三年,全国法院系统一共只分配到500名大学生。”而在此期间大量充填的人员普遍学历水平和法律教育的状况都令人堪忧:“全国法院现有15万干警,这支队伍政治素质总的是好的,但是文化、专业水平普遍偏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只占总人数的7%,其中属于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的,还不到总人数的3%;全国有一半以上的法院干警,没有受过最起码的专业训练。”
如同大荒年后的饥不择食,这种快速充填的需要必然导致法院的门户大开。而可供选择的资源的匮乏与选择的约束机制的缺失,使得法院的门户大开变成了不限途径、不分行业、不限程序的大开放。“这么多年来,法院这个门很容易进,什么人都可以做法官。可能前两天还是个厨师、司机或门卫,进了法院,过几年就是法官了。法官这个职业真可以说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平等’原则。”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郑成良提起这种状况不无苦涩。
而这种危险性其实很早就已被高层所认识。在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在高法报告中,特别强调了“无论社会招干,还是单位调配和转业军人,都要坚持标准,公开招考,择优录用,不合格的坚决不要”;同时呼吁“希望法院也能有用人的自主权”,“殷切希望各级党委、各级人大和政府支持法院保证进人质量,支持法院把好进人关”。其言辞之恳切,足见来自高层的忧虑。
尽管在这报告中,规定了“进人由各高级法院统一管理,对不合格者,有权拒绝接受”,并且最高法院对检查出的所有通过“指令”、“条子”、“关系”等途径进来的不合格者坚决清退,但是资源缺乏和制度惯性的合力使得这种呼吁颇为无力。司法门户开放的低门槛和随意性,给司法体系的长远发展带来了大量的问题。直到1995年《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出台才给司法队伍的高速膨胀来了个急刹车。
“1995年以后人员进来就控制得很严,人数基本上没有增长,现在进来的基本上都要是大学本科,不发达的地方可以是法律专科。”最高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介绍说。根据贺卫方在《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一文中的资料,1995年全国法院人员达到29万多,与2000年的31万相比,增幅的确变缓了很多。
司法体系的长期“大门洞开”,造成司法人员的专业背景驳杂不一。根据北大法学院教授朱苏力的研究,目前中国基层法官队伍大致有三个来源:一是正规院校的本、专科毕业生,在绝大多数法院都不到10%;二是当地招考或从政府其他部门调入法院的,这些人大约有30%;其他则是复转军人,大约超过50%。邯郸市检察院刘瑞平告诉记者,安排转业干部到基层检察院被当作是国家的政治任务,去年进了10个左右的转业军人,而大学生一个没有进。
法院于是陷入一种两难:或者付出巨大的教育成本使非法律家合格,或者面临整顿清退这批人带来的巨大的制度性阻力。
“全国法院从2000年开始进行机构改革,要求从2000年的31万减少10%,根据法官法的要求把年龄大、学历层次低的法官提前退休,还有把审判作风、素质达不到要求的也减下来。精简下来的10%,编制还留在法院,留给高素质的人才,通过‘一减一增’,法官的素质总体上提高了。”最高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介绍说。
但是由于牵涉到现有体制的安排,试图通过清退实现司法体系的高度专业性显然并不现实。且不说涉及既得利益问题会激起强烈的反抗,仅清退的标准就很难确定。用所受的法律教育的状况为指标来“一刀切”地清退显然并不合理,大面积的推行不免会带来一些副作用。一些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他们所在的单位曾清退了一批学历太低、文凭造假或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些超编比较严重的单位,只能通过提前退休的办法使部分人先“退居二线”,逐年减少在编人员的数量。“清退”为补充专业力量开辟了空间,但这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现状,仍然是个谜。
“多渠道”混沌
北大朱苏力教授在基层考察时发现,绝大部分通过自学高考获得学历的法官自己都不把这种学历当回事,甚至公开自称“水货”
其实,对于司法队伍的素质挑战,司法系统内的很多人员都有强烈的感受。曾经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官”的海淀区法院法官宋鱼水用“如坐针毡”来形容自己的感受:“经济发展了,社会也发展了,案件越来越复杂,大学的知识就显得过时了,而老百姓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不断去学习,去适应这种情况。”
正在北京大学就读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红艳也是在工作三年后,“感到做一个法官要求太高,仅有现在的底蕴是很不够的,这是为什么我要再去读法律硕士的原因。”
对中国多数法官来说,这种压力在改革开放的20多年来几乎无时不在,而有机会像宋鱼水和吴红艳那样接受硕士以上教育者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法官是通过在职培训来获得法律专业教育的,其开端就是如今就读于高校法律院系的年轻学生闻所未闻的“法律业大”。
1983年《关于创办全国法院干部业务法律大学的报告》首次提出了在正规法律院系培养之外的“多渠道”的法官培训思路。1985年最高法院创办法律业大后,实行分级培养体系,总校设在北京,全国各省高院、部分中院设立分校,配备专职教师,学制三年,有权发给法律大专文凭。“到2001年地方业大结束使命,办学17年来,总共培养了17万多学生。保守地估计,全国法院系统的法官80%以上都是通过法律业大受到了大学专科教育。”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郑成良介绍说。
业大开办三年后,1988年,最高法院提出要创办高级法官培训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创办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的决定》提出要“加速培训既有较高的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又有较强的审判工作能力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培训中心委托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开办进修班,为法院定向招收和培养学位研究生。“培训中心办了近10年,培养出来的研究生在目前全国各地都是业务骨干。”郑成良副院长说。
业大和高级法官学院于1997年结束使命,在两个学校的基础上成立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对高级法官的在职培训。至此,中国才有了专门培养高级法官的专门学校。但每年能在国家法官学院受训的法官只能是极少数,“条件不好,北京总校校内住宿和学习有100人,要是同时办两个班,一部分人只能住校外。最多同期能办三个班。”郑成良副院长如是说。
为了普及大专学历,迅速提高法官整体的学历层次,号称“五大”的法律业大、函授大学、电教大学、成人自考、党校等五个机构向法官提供了大批量的大专学历培训。但是这些年来多渠道的素质“恶补”呈现出多渠道的混沌状态。
问题是这样的文凭并不能代表具有相应的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的质量。北大朱苏力教授在基层考察时发现,绝大部分通过自学高考获得学历的法官连自己都不把这种学历当回事,甚至公开自称“水货”。“这些学历都是为了满足各种要求,在上级领导和法官本人合谋下批量化生产出来的,在他们自己看来,最不值钱的就是由法院系统自己办的法律业大。”朱苏力教授在文中透露。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对“大专以上水平”作为衡量法官素质的合理性也提出过质疑:第一是大专教育和本科教育在教学方法、课程设置、讲授内容、学习环境以及求学时的年龄和心态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造成大专和本科在教育的“含金量”上不可忽视的差距;第二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曾出现过滥发大专文凭的现象,法律大专教育也可能存在这一现象,必须在统计中加以甄别。
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郑成良对此却有客观的评价:“业大头几年学习质量相当高,因为当时学习机会少,挑来的都是比较优秀的人。当时最高法院曾组织了全国法院系统最优秀的专家型法官编写了一套教材,在正规大学法律系里面评价相当高,也是好多法官以后办案子的重要参考。后来的那几年学习积极性不高,混文凭的人比重越来越多,这是因为办了这么多年,越有能力的就越早毕业了,但是如果没有法律业大,目前中国法官的素质还不知道是个什么状况。”
平心而论,20多年来,法官素质起点太低导致法院承担了大量不该承担的成本,这是历史之手的导演,其功过是非殊难评价。
制度困境
司法在中国社会权力结构中处境尴尬:一方面它承载着最后的正义屏障的功能,另一方面却不能独立超然,在很多地方受制于行政权力,甚至从本质上讲,司法内部也已经严重地行政化了
清退和培训将整个司法体系的文凭底线调高了一个档次,但也许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对法官素质的全部要求——除了需要法律知识的娴熟,更重要的还要有正义所要求的其他品性:正直、独立、理性与成熟。
全部这些品质在很多国家被符号化为神圣的法袍——有人称之为正义的“行头”。
作为与国际司法接轨的重大举措,2000年3月,中国法院曾进行了一次规模庞大的“换装”——将沿用16年的头戴大檐帽的“军警式”制服换成了形态庄重的黑色散袖口式长袍。今年2月出台的《人民法院法官着装规定》,也规定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开庭时也必须穿着法袍。“这并不是形式主义,”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刘武俊说,“服饰本来就具有象征意味,法官袍本身就是一种内涵丰富的司法隐喻。西方国家头戴假发、身披法袍的法官形象明显渲染着一种类似于神职人员的神圣色彩和‘法权神授’的权威感。而这种距离感和神秘感显然有助于强化司法审判权的独特性、权威性和神圣性。”
法官换装标志着中国政府对司法的体认的巨大变化,也显示了对司法正义与独立的追求。但换装毕竟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没有制度对法官品质的切实保障,神圣的法袍也就只能作为一个行头了。
曾在中国政法大学执教多年的青海省高院副院长米健谈起基层工作的经历颇有感慨:“10多年前,我在政法大学上课时跟学生说,等你们到了司法界,中国的法治就有希望了。如果我现在再回去讲课,我要收回这些话,因为我发现有些法律系的毕业生工作后比土律师还坏,比当地的法官还要油。这不是他们的品质问题,而是在这种体制下,你就得学会去听领导的,不得不接受外界的各种影响。”
米健教授说出了很多司法界人士的共同看法。时至今日,无论学者还是法官都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司法在中国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尴尬:一方面它承载着最后的正义屏障的功能,另一方面却不能独立超然,在很多地方受制于行政权力,甚至从本质上讲,司法内部也已经严重地行政化了。
“前两年,司法内部的管理和行政管理基本相似,院长可以批案子。他既不开庭也不看卷子,光听听汇报就可以决定案件最后如何审判;审委会既没开庭也没组织庭审就可以判案子。这就造成审、判分离,就好像裁判在吹哨之前先向上级汇报说,我觉得该亮个黄牌,上级也没看比赛就说,不行,这个人背景很复杂,你要亮黄牌,省委不满意,你还是别亮了。”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郑成良说。
审权和判权分离,司法决策高度分散化,造成错案的机率就大。审委会做判决前要向上级汇报,听取上级的批示;而上级则可以推脱说不了解情况,结果谁也不会对判决负责。
更为本质的问题是难以实现宪法规定的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法院和其他党政机关的关系不理顺,就不敢独立司法,因为独立司法就要付出代价。地方党委、政府管钱管编制,人大要搞个案监督,有时连媒体都不敢得罪,这样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法律常常就变成牺牲品。”一位长期关注司法改革的学者这样说道。
郑成良副院长深切地体会到,司法效率低下、不公正,原因不单单在于人员素质,更是整个制度的问题。法治应当首先保障司法独立,多年的司法改革尽管在很多方面取得了进步,但在司法独立上还没有突破原有的制度框架。统一司法考试的平稳出台,却从一个“技术”的角度形成了对司法独立的重要突破,万里长征迈开了第一步。
构建法律共同体
“真要建一个法治国家,必须要有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他们受过基本一样的法律训练,对法律有着基本一致的理解,有着基本一致的思维方式,这样才能保证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的统一,这样才能谈司法独立。”
统一司法考试结束了律师、检察官、法官这三职业在知识背景和职业准入上的高度分裂状态。事实上,对法律价值和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经常导致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判决不一样,甚至在同一个法院不同的法官判定不一样。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张明楷甚至在他的刑法课上对学生说,就触犯同一法条的行为,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规定的罪名也往往不一致。
不同法律职业在基本的法律知识、理念和价值上的差异常常让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一种难言的尴尬:法律到底是什么?谁又能说了算?
在统一司法考试以前,可能只有那些诉讼缠身的当事人才会真正关心这些问题,但是现在它们正横亘在司法的入口处,让所有的来者都无从逃避。于是在终日与那些繁杂琐碎的法条、案例与理论“亲密接触”的过程中,这个几乎是千篇一律的经验改造了他们的头脑,帮助他们掌握法律知识、理解法律价值和遵从法律职业操守,使他们获得一种叫做“法律思维”的无形之物,不管去往何处,都不会丢失,难以摆脱。
“这些人形成了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的共同体——法律共同体,我们概括称之为‘法律人’(lawyers)。”在于2001年6月发表的《法律共同体宣言》中,北京大学法学院青年学者强世功第一次以宣言的形式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建立法律共同体的主张,在法律界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恰巧的是,在文章正式发表后不久,统一司法考试出台。仿佛是一种默契,中国的诸多律师、检察官、法官、法学家、司法官员纷纷撰文,表达对构建一个司法制度秉持的同一立场。青海省高院副院长米健说:“有了这个制度,才有可能形成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虽然原来律师、法官、检察官都从事法律工作,但是并不是一个职业共同体,因为大家有不同的知识背景、生活经验和思维方式,他们对法律的理解,也有高度的差异性。真要建一个法治国家,必须要有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他们受过基本一样的法律训练,对法律有着基本一致的理解,有着基本一致的思维方式,这样才能保证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的统一,这样才能谈司法独立。”
而将由此发端的一系列司法制度的改革,更令人兴奋。
“通过统一司法考试以后,法官的培训要从在职培训向职前培训转变,做法官之前要先到法官学院来培训,到这里来不再讲大学法律课程,而是法律实务的培训,”国家法官学院郑成良副院长对《财经》透露,“具体的做法还在研究中,准备是24个月,大概设计有半年在学校上课,讲法律实务,比如如何开庭,如何应付庭上的特殊情况,如何写判决书,法官的书面作业要训练完;实习包括在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媒体、银行或其他大公司,因为这些都可能是法院的工作对象。通过一年半的实习,对这些机构的运作有个大概的了解,这对他们日后从事法官工作有很大好处。”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告诉《财经》,考试以后对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制度也会发生重大的改革。“过去挑选的余地很小,原来的法官资格考试每年也就三四万人参加,今年有36万。如何在这么多人中遴选出最好的,这是以后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要研究的重大课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莫纪宏教授从另一方面看到了统一司法考试潜在的重大意义:“以前律师考试每年总有一两道题目答案是有问题的,因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本身有互相矛盾的地方,命题人在出题时可能自己都没意识到。如果在司法考试中再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一个大问题。如果考题本身就是违宪的,在全国这么多考生面前,如何去维护考试和法律的统一与权威性?因此司法考试自身对全国法律的梳理与统一就是个促进,可以发现我国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恢复司法制度20多年,司法改革的呼声日盛一日。在历史和制度共同制造的困局之中,司法改革如何寻觅、配置自己的资源,如何创造、发展自己的空间,或许还需要更多理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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