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企[1999]556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1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9]48号文件精神,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海淀试验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丰台科技园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昌平科技园区),以及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内的北京电子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企业自行开发、具有研制过程并进行生产的企业,单纯的软件生产及销售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认证标准,按照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京科新发[1999]第3号《关于下发(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进行认证(见附件1)。
四、已进行认证并取得“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认证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申报审批证书》(见附件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从认证之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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