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字[1999]192号
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45号)的精神,现就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可就其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比照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三、本通知中有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1月l日起开始实行。
四、本通知的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五、对于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认证证书;以及在复核中发现不符合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认证条件的,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以前年度或上一年度已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的工资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以软件销售形式发生的无形资产转让业务征免营业税办法,待市局另行发文明确。
七、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附件:1.关于下发《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申报审批证书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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