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23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同意为长沙市众源投资有限公司向银 行贷款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15亿元的担保。截止2001年5月,安塑股份已累计为长沙市众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了 2.15亿元的担保,占2000年底安塑股份净资产的46%。对上述重大事件,该公司未能及时刊登临时公告,也未在2 000年年度报告、2001年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01年12月才履行公告义务。该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1、7.1.2、7.4.3条的内容。
根据《上市规则》12.1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湖南安塑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2年4月17日
股票短信一问一答,助您运筹帷幄决胜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