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特大渔业污染案一审判决 18名渔民获赔136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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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4月17日 06:52 中华工商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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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4-171:47:31□本报记者高鹏
日前,天津海事法院对孙有礼等18名渔民诉河北迁安第一造纸厂等9家企业养殖污染损害赔偿一案作出
一审判决:九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365.97万元,并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再排放污水入海,消除继续污染原告养殖区
域的危险。地处渤海之滨滦河三角洲的河北省乐亭县,海岸线长98公里,滩涂面积65万亩,是全国滩涂贝类精养区之一。
2000年10
月间,一场猝不及防的环境污染灾难降临到乐亭海域,滚滚而来的滦河污水给孙有礼等6家滩涂养殖场造成了
上千万元的巨大损失。受害渔民将迁安市第一造纸厂、迁安市书画纸业有限公司等多家排污企业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要求各被
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并停止污染侵害。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认定,孙有礼等原告持有国有海域使用许可证及滩
涂承包合同,具有合法的养殖资格。本案为通海水域污染致养殖物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提交了秦皇岛引青工程水质监测中心的
水质分析报告以及河北省渔政处调查报告,已就各被告存在排污行为、原告存在受污染损害的事实、被告排污行为与原告的损
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本案所有被告的举证均不能证明本次污染事故有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免责
事由的存在。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方面,九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未排放污水或所排放的污水未流到滦河最终进入原告
所属的养殖区域,也不能证明其排放的污水中不含有相关有害污染物质或含有污染物质的污水不能造成原告养殖生物死亡的后
果。经审理,法院综合认定,九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法院根
据黄渤海区监测站出具的评估报告,判决九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天津海事法院判决排放达标的企业
承担赔偿责任,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属于首例。法院认定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属达标排放,可以不受行政处罚,但并
不意味着其行为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结果;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是确定排污者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界限。鉴于该公司的
举证不足以证明其排放污水的行为与原告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经检测其污水中含有大量COD,可能造成养殖生
物死亡,因此判令该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代理人之一,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环境资源部律师夏军向记者说,本案牵涉
滦河中游众多排污企业和各种污染因子,属于面源污染、复合污染,养殖生物死亡原因较难确定。天津海事法院根据环境保护
立法精神,合理划分举证责任,运用举证倒置并综合各种证据,正确认定污染损害原因,并从宽认定共同侵权行为和适用连带
赔偿责任,为处理类似面源污染案件提供了成功范例。有关人士称,此案的示范意义要大于它的实际意义,首先它在全国首次
以司法判决形式,确定达标排放不能免除民事责任,这是中国环境保护法治进程的重要一步,是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创性
贡献。长期以来,在排污企业和环保实践中有一种错误认识,只要污染物排放达标,获得了排污许可证,企业的排放行为就是
合法的,用不着赔偿他人的损失。把排放达标合法,作为免除民事责任的理由,不利于环保工作的深入开展,不利于保护污染
事故的受害人,且与国际先进环保理念和无过错责任规则相抵牾。在环境污染诉讼中,当事人和法院受到习惯性思维的束缚,
把注意力放到排放是否超标上,而且很少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环境质量标准的角度理解达标,排污企业很容易提供“达标”证
明,受害人则疲于举证,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其次,判决书认定,原告已就各被告存在排污行为、原告存在受污染损害的
事实、被告排污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九被告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最后综合认定,九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必然的因
果关系,侵权损害事实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逻辑分析为类似案件的正确处理提供了范例。再次,通过巨额赔偿的判决
和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适用,使本案具有强烈的环境教育和警示作用,可以长期发挥环保效应。海事法院审理此类陆源污染损
害滩涂养殖物的纠纷,是对海事案件种类、范围的扩大,可以有效排除地方行政干预,发挥专门法院和专家型法官的优势,提
高办案效率,确保司法公正。(17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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