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同志:
4月9日贵版刊发的《解决大股东欠款问题------可否清欠与减持相结合》一文,笔者对其"清欠工作与非流
通股减持结合起来"的观点不敢苟同。
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产生的欠款问题是大股东的过失,如果把大股东欠款不还的问
题以减持其股份的方式来解决
,无疑把包袱扔给了二级市场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中小股东面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行为已颇感压力,再要去承接这些"问题股
"抛出来的高价"折让"股权,社会公众股股东岂非变成了上市公司大股东的"避险工具"。把不能解决的问题全都推给市场
最弱势的流通股个人股东,其做法无疑"杀鸡取卵"。如这种方式得到推广,将会使上市公司大股东更为肆无忌惮地占用募集
资金,违法占用行为将得不到有效遏制,"多赢之举"将很难实现。此外,有大股东巨额欠款的上市公司一般都达不到增发资
格,如让其非流通股流通,无形中等于撤掉了增发门槛。笔者认为,对于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而逾期不能归还的大股东,如确实
在短时期内无法偿还,可实行股权拍卖的形式吸引法人股股东及其他上市公司(集团)等战略投资者加盟,亦可制订措施在法
人股市场强制拍卖其部分或达到欠款金额同等的股权。
(苏州陈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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