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百文获9个月宽限期
本报讯(记者岳冰清)记者从监管部门获悉,主管部门给予郑百文9个月宽限期。
郑百文于2001年3月被上证所暂停上市。其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了重大资产、债务重组。公司2001年
报称,当年度主营业务利润为966.21万元,实现净利润382.08万元。
2002年4月2日,郑百文聘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恢复上市的推荐人,并向上证所提出申请。
郑百文(600898)虚假上市、挪用资金等严重问题于2000年10月曝光后,一时间媒体喊打声不断,似乎
郑百文不破产、不退市,中国股市就没有公正可言;一年多来,郑百文的债权人、股东为实现重组所做出的种种努力,也受到
一些不正常指责。似乎最关心债权人、股东们权益的不是他们自己,倒是与他们关系不大的外部力量。
解决郑百文问题
要兼顾风险教育、社会稳定
笔者曾在《新证券》上发表《郑百文该怎么办》(2000年11月18日)一文,指出“一方面要依法处理相关的
腐败及违法违规问题,另一方面要妥善处理郑百文这个烂摊子,兼顾风险教育、社会稳定两个要点”。“郑百文应予以重组,
但主张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所有投资者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即要吃一点亏”。如果体现风险机制、“有限保护”各方合法权
益的郑百文模式能够成功,则中小投资者不会像琼民源股东那样皆大欢喜,但也不至于空持一张废纸。
如果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郑百文资不抵债,理应破产;大股东、董事会、经理层出现腐败或违法、违规行为,应
坚决查处。但是,笔者认为,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首先,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企业上市并不十分规范,防范虚假上市
以及监管上市公司合规运作的机制也很不完备,甚至存在一些缺乏规范的“灰色地带”。郑百文暴露的问题可能不是单纯由犯
罪动机导致的。其次,基于这样的前提,郑百文远没有建立起真正完善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由于种种原因,股东的权力并不
能切实实现;由于种种原因,腐败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并不仅仅局限在公司内部。
依法处理违法违规
与公司前途应分开
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违规者希望遮盖问题,把棒子打向他们,是对的。但还有众多的债权人、大大小小的股东希
望吃些亏,也要把问题解决得好一些。他们的愿望应当受到尊重。
其实,即使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破产、退市也不是亏损公司的最佳出路。一旦出现资不抵债的严重情况,投资人
首先想到的也是重组兼并。破产清盘只是迫不得已的最后选择。
至于退市机制,按国际惯例一般分三种情况:破产倒闭;按照证券交易所公开的程序和规则被强行摘牌下市;按照股
东大会的决议和公司要求主动申请下市。过于强调根据亏损是否退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误导。现在,退出机制在一定意义上
变相承担着破产机制的功能,这是一种扭曲。只有建立了破产机制,完全意义上的退市机制才能建立。
还郑百文一个宽松的
外部环境
郑百文模式中的默示原则以及50%流通股股权过户,可以继续探讨;但是,重组过程中更多地体现了风险共担原则
,体现了市场交易原则,是值得肯定的。
我们已经看到,涉嫌违法的当事人正面临着法律的裁决。与此同时,郑百文债权人、股东以及地方政府追求自己权益
损失最小的任何努力,只要合法合规,没有理由不受到尊重。管理层为维护社会稳定,尊重市场选择,也是值得肯定的。
在此次郑百文再度获得宽限期之际,笔者要郑重指出,郑百文的前途、命运应当交给它的股东和债权人来决定。新闻
界、专家学者们应当还给郑百文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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