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4-98:01:36杨充(四川)(9F3)
从今年4月1日起,日本对其存款保险进行了较大的改动,政府不再对储户的存款承担全额保险的义务,
只对存款及利息总额1000万日元内的部分承保,其目的是希望增强银行与储户间的监督约束机制,减小存款保险所带来的
负面影响。联想到此前,美国对存款保险所进行的改革———颁布《FDIC改进法案》(FDICIA)。我们不禁要问存
款保险究竟怎
么了?存款保险本质上是一款合约,该合约的直接当事人为投保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而存款人作为该制度的保
护对象可视为合约的间接当事人。而这三方彼此之间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使得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成为存款保险
与生俱来的体制弊病。正如,人们在买了火灾保险后不太注意安装火警器或熄灭烟头一样,存款人会对参与存款保险的银行的
经营状况漠不关心。在没有存款保险的情况下,存款人与银行间形成了一种相互钳制的结构。存款人出于自我保护的意识,必
然会审慎地选择稳健经营的银行,主动去监督银行的经营状况,以确保银行存款的安全。并且存款人在将钱存入银行的同时,
会要求银行提供存款安全的保证,以维护他们对银行的信心。因此,为了不让存款流失,银行必然会担负起维护存款人信心的
责任,尽量减少进行高风险投资的倾向和冲动。再者,由于担心挤兑的发生,银行会保留较多的头寸以应对存款的日常及突发
性提取,而这种举措也相应地减少了银行的扩张规模,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银行从事高风险投资的作用,降低了整个金融体系
的风险。在有存款保险的情况下,投保银行通过缴纳保险费,将维护存款人信心的责任转交给了存款保险机构。表面上,存款
保险机构只是向投保银行做出了承诺或担保,而存款人的信心仍源自于投保银行,实质上却是由存款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提
供了信心保证。这就改变了原有的存款人与银行间的双向激励约束机制,使得存款人、投保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三者形成了一
种单向制约机制,其结果造成了对投保银行的激励和约束分别来自存款人和存款保险机构,这很容易导致投保银行所受的激励
与约束不对称,此时道德风险的发生也就无可避免了。存款人更关心的是存款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而非投保银行自身的经营
情况,只要存款保险机构不出现问题,存款人便会持续地将钱存入投保银行以期获利。事实上投保银行也经常会利用高利率政
策来吸引更多存款,结果高风险性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比重上升,使得金融体系整体风险水平增加。尽管存款保险机构
有权利监督约束银行的经营行为,但由于其所处的信息弱势地位,大大削弱了监督约束的效果。即使是发现银行经营行为不当
,投保银行也只会受到警告或罚款处理,而不受担心失去存款来源的硬性约束。更有甚者,从事高风险投资往往利润丰厚,一
旦成功则归银行所有,失败却由存款人主要是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大部分损失,银行仅仅损失少量自有资本,这种风险与收益的
不对称性必定会加大银行道德风险发生的几率。此外,由于不再担心挤兑的出现,银行手中可用头寸必然增多,这也为银行从
事高风险投资创造了物质条件。总之,银行业自身的脆弱性决定了银行业的安全是完全维系在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之上的。从
短期效果来看,存款保险的确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存款人信心和防止银行挤兑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可在信息不对
称条件下,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使得存款保险对消除银行体系固有的传染性弊病并未有任何实质效用。相反,该制度却起到了
“扶劣限优”的作用,使银行所暴露出的问题未得到及时妥善地解决,这本身就是对市场规律的一种违背。在金融体系中隐患
依然存在,如果稍有处理不当,便可能会导致各种问题集中爆发出来,引发更大的危机,届时其影响力将是全方位的,即使是
存款保险也无能为力。日本的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对银行有制约作用,但仍不能完全消除存款保险
的负面作用。而且在承保额的确定上也存在很大困难,过大不能对银行有很好的约束作用,过小则又失去了存款保险的基本功
用。而随着我国银行从国家信用向银行信用的逐步确立,必然会要求建立起存款保险。正如,导致银行恐慌乃至金融危机的传
染性效应与信息不对称密切相关,阻止银行危机扩散的有效手段是提供更多的银行特有信息,而以提供流动性为主要措施的存
款保险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的主要工作应着眼于解决好信息披露、信息传递及信息失真等方面的问题,尽量弥补信
息不对称条件下存款保险自身的缺陷,处理好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和存款保险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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