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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论坛:证券民事赔偿更需要制度呵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4月09日 07:2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法院受理后,有人针对律师的代理方式及可能引发的滥诉行为提出质疑。但证券民事赔偿作 为新生事物,更需要市场各方的呵护,才能真正达到惩戒违规者的目的。这里,刊发有关文章,供有关方面参考。----- -编者

  1、律师代理方式:业务手段创新还是不正当手段?

  针对证券民事诉讼,有学者称,律师征集委托和代垫诉讼费等属于不正当手段。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对于律师在 业务活动中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司法部曾经颁布《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了8个方面, 但无一同该学者提及此种行为。律师在代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采取的一些做法是同这类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有关,是借 鉴了外国同行的成熟经验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产生的业务手段创新。

  律师在媒体上刊登征集委托启事,只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方式,由于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的投资者群体是 不特定的大众,律师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逐一询问,而且征集委托启事本身就是一种律师提供服务的要约。在国际上,针对案件 中不特定的受害者,律师往往以刊登广告的方式提供服务公告,适用案件除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外,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 件、环境保护案件、涉及面广的巨灾案件或伤害事故案件等,而且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限制性规定。

  在美国,可以由律师代表全体或部分投资者向侵权人提起诉讼,包括律师代理费用和诉讼费用在内的诉讼成本的全部 或部分由律师先行承担、先行垫付,律师与委托人之间根据案件处理的结果实行风险代理和收益分成制度,而民事赔偿案件中 ,这种收益不但来自被告本身,也来自保险公司和期股。

  2、诉讼动机:善意诉讼还是不良诉讼?

  在实施民事赔偿制度的同时,也应防止出现发达国家曾经发生过的部分投资者利用诉权实施不良诉讼,导致上市公司 过度涉讼累讼。

  防止不良诉讼的措施有:其一,规定持股期间或市价金额。如规定投资者对股票有一个已持有期,这个持有期建议为 连续持有3个月以上,以鼓励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而非投机者。其二,由法院判断诉讼的善意和恶意。如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应当 向法庭申明其诉讼理由的正当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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