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1998〕82号《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
第五条换购、补购住房和差额货币补贴
(一)换购或补购住房的条件和原则:1.本单位已解决了低于当地住房解困标准的住房困难户。2.本单位已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3.本单位要有现成房源可供换购或补购住房。
4.任何单位不得新建(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除外)或购买商品房进行换购或补购住房。5.亏损企业不得实行换购或补购住房。6.每户职工只能换购或补购住房一次。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换购或补购住房。
(二)换购或补购住房的办理程序。职工换购或补购住房,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分房小组或职代会讨论同意,并必须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后,报当地房改办批准,方可办理换购或补购住房手续。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县(市、区)直属机关科(局)级,镇(乡)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换购或补购住房,还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粤办发〔1996〕10号文要求,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的,房改部门不得办理换购或补购住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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