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下简称"机构")的业务开展,《通知》规定了执业回避、执业披露和执业隔离三重保护机
制,对其面向公众开展的咨询活动,予以规范引导。
执业回避制度
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与自身有利害冲突的下列情况下应当进行执业回避: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的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的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包括
自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之日起18个月内调离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或发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业务;2、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
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6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机构或
其执业人员在知悉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有关证券有利害关系时,不得就该证券的走势或投资的可行性提出
评价或建议。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执业披露制度
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预测证券品种的走势或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时,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1、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预测证券品种的走势或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时,应明确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范围内
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是否有利害关系。
2、机构需在每逢单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将本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前两个月所推荐的证券在推荐时和推荐后1个月所
涉及的下列各项情况,向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供书面备案材料:(1)机构前5名股东或实际控制证券投资咨询机
构的机构及个人、前5名股东所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持有相关证券的情况;(2)机构在所知悉的范围内其"理财工作
室"客户和其他主要客户持有相关证券的情况;(3)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在财产上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自然人持有相关证
券的情况;(4)机构或其执业人员是否与持有相关证券流通部分的前5位股东有财产上的利害关系;(5)证券投资咨询执
业人员所在的机构,在过去18个月内从事涉及其推荐证券所属企业的财务顾问、投资银行业务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业务的
情况;(6)机构及其同一执业人员是否就同一证券在同一时间,向不同类型的客户做方向不一致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7)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时是否向所依托的媒体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或其他
利益;(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3、机构需在每逢单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将本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前两个月向其特
定客户提供的买卖具体证券建议的情况和向公众提供的买卖具体证券建议的情况,向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供书面备
案材料。
执业隔离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起研究咨询业务与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和相应的管
理制度,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专职在研究咨询部门工作,并由所在机构将其名单向中国证监
会和机构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起研究咨询业务与财务顾问等证券类业务之间的
"防火墙"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应当在业务、财务、人员、营业场所等方面与其关联企业分离。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
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专职在研究咨询部门工作,并由所在机构将其名单向中国证监会和机构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可以较好地规范无证执业现象,目前,如果投资者遇到有上述"翻墙"行为的证券咨询业从业
人员,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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