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及国务院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及批准,并经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通过,现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的有关事宜第一次公告如下: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分立重组的方式对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进行分业,控股设立中国平安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立重组后,原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和拥有的财产保险
业务和资产以及相关债权债务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或承担;原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和拥有的
人身保险业务和资产以及相关的债权债务将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或承担;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业
务、债权债务和资产(包括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平安信托投资公司中拥有的股份)仍由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继续拥有或承担。
三、鉴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分立重组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有关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和资产
及相关债权债务分别划归分立后新设立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有关保护债权人的规定,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出请求。
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提出权利请求的时间及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
有意提出权利请求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以下简称“有关债权人”)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请求:
将有关材料传真至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小组
传真:0755—2431019
将有关材料邮寄到下列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六楼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小组,邮编:518029
有关材料包括:
(l)由有关债权人签字或加盖印章的债权人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有效授权委托书;
(3)由有关债权人签字或加盖印章的债权原始材料和凭证复印件。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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