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周晓同志:
我原来在辽宁证券天津营业部中广工作室买卖股票。去年6月,我看到证券营业部的宣传材料,称"辽宁证券天津营
业部扩建开业,东方趋势正式进入天津市场。"材料称"辽证天营大户室最低20万元资金即可入驻;东方趋势工作室高级分
析师长驻天津,对所有工作室会员进行个性化指导;东方趋势工作室的会员标准为30万元,名额有限,早加入,早受益!申
请东
方趋势会员的客户,请您务必在开户之前到辽宁证券五楼东方趋势华北市场业务部登记。"出于对证券营业部的信任及对
东方趋势的仰慕,我转入了该工作室。该工作室的负责人是张宏亮,其名片印有"北京东方趋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东北公司证
券分析师"的字样。
在我转入该工作室以后,张宏亮积极争取代我操作,我与他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只有口头承诺。他操作第一周便
发生亏损,他表示一定要帮我挽回损失,但几经换股,结果越赔越多。到去年11月左右,张回到沈阳,由吴某接替其工作。
但很快吴某也不辞而别。现在,我当初的60多万投资已损失一半,我该怎么办?
(天津张先生)
调查
收到来信后,周晓与北京的东方趋势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的李先生称,他们在接到周晓的电话后
,专门派人到辽宁证券天津营业部了解过此事,得知该营业部的东方趋势工作室已经关闭。李先生表示,该证券营业部的东方
趋势工作室并未与东方趋势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任何合作协议。前一段时间也曾听说过别的地方有工作室冒充东方趋势
的名义,公司也无能为力,也是受害者。周晓又与辽宁证券天津营业部取得联系,一位姓黑的小姐称,东方趋势工作室已经关
闭,对于投资者损失一事不清楚,请周晓去询问办公室的何小姐。而何小姐称前一段时间她没有主管此事,而主管此事的工作
人员又不在。
周晓将来信转给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朱颖律师,朱颖律师为张先生作出如下答复,
供张先生参考。
答复
张先生:
你来信所反映的情况又是一起牵涉到"证券工作室"的案例。近几年来,在一些证券营业部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工作
室",通常是由投资咨询公司或一些短线操作高手与证券营业部合作开设的,形式多样。这些"工作室"通常是为股民提供一
些投资咨询、股票分析、选股荐股等服务,一方面帮助证券营业部增强软环境建设,增强吸引力,使得营业部获得更多佣金;
另一方面也收取相应的投资咨询服务费。
为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早在1997年11月30
日就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地规定了投资咨询是指从事
证券投资咨询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形式为客户提供证券分析、走势预测以及提供投资建议等有偿咨询
服务的活动。该定义说明了投资咨询机构或人员仅仅为客户提供关于证券的分析、走势预测以及建议等,并且此种建议只能由
投资者自己作出决定是否采纳,相关咨询人员不能对此直接或间接地施加任何影响。《暂行办法》第2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以及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等;第34条规
定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罚则。
目前,因为并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在证券营业部内的工作室应具有何种资格以及给投资者造成亏损须如何
承担等问题,所以市场上很多机构或个人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大打"擦边球",与证券营业部合作,设立各种形式的工作
室,而证券营业部也没有做到一一审查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资格,导致了目前市场上各工作室鱼龙混杂的局面。
上述分析表明,对设在证券营业部的工作室并不能简单下定论,需要从其是否由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机构或个人
设立来判断。
从你来信描述的情况看,该工作室的性质有两种可能:
1、该工作室是由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机构或个人设立,那么该工作室为客户进行证券买卖,违反了《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因此你与该工作室有关咨询人员的口头约定因违法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主要过错在于工作室。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工作室应对你的投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2、该工作室是由不具备任何特定从事证券行业资格的机构或个人设立,那么你与该工作室的口头约定并没有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所以你的投资损失则要由你自己承担。
由于东方趋势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没有在天津设立过任何工作室,与你发生纠纷的工作室与其没有
任何关系。结合此前发生的类似情形,也存在不法之徒冒用知名投资咨询公司的牌子进行违法活动,代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的
可能,一旦亏损则相关者溜之大吉。所以我们建议你采取如下措施:
1、向当地证管办反映上述情况,请求他们进行调查,以明确此工作室是否由其总部设立;
2、向证券营业部了解,因该工作室是在营业部内设立的,因此营业部应该尽到必要的审核义务,可能比较清楚设立
该工作室的机构或个人的性质;
3、通过各种途径,了解该工作室相关操作人员的下落。一旦找到相关人员,该工作室的性质也会水落石出。
最后要提请你注意的是,在以后的证券投资中,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明辨相关工作室的性质。同时也呼吁证券
营业部能眼光放长远些,抱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审查设立工作室的相关机构或人员的性质,为广大投资者把好这一关。
也正因如此,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10月15日发布了《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的若干
问题的通知》,以防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发生欺诈客户、操纵市场、误导投资者的行为,更好地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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