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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收入为主的征收方式目前可行性不高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孙钢
□本报记者 徐畅 本报实习记者 福蒙蒙
个税改革将何去何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23日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指出,个税改革要有效地调节贫富差距,提高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近期应着力于税率的调整,长期则应着力于整个税制的改革,以家庭收入为主的征收方式目前可行性不高。
中国证券报:您觉得个税改革应朝什么方向发展?
孙钢:个人所得税税制本身的设计必须具有一定的公平性,才能起到缩小贫富差距、实现收入调节的功能。而现在我国个税分类的税制设置潜伏了一些不公平的制度因素。
第一,目前个税征收是按11类所得分类,每一类有不同的税率表,一个人收入的来源渠道越多,他可以获得的扣除就越多。第二,各类所得的税率也不同,比如工薪收入是九级超额累进,个人承包经营收入是五级超额累进。同样的收入金额在纳税面前的负担是不一样的。第三,目前的税前扣除是统一的,没有考虑到家庭的差异性。第四,个税由地税系统来征收,各个地方地税的征收力度不一样,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征管得更严厉一些。
所以,这种不公平有待于税制本身的改革和完善,仅仅靠起征点是解决不了这种问题的。
中国证券报:个税改革为什么不仅应着眼于起征点的调整?
孙钢:人们经常把起征点的提高与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联系在一起,这一看法有很大误区。据统计,全国城镇职工平均月工资是2000元,而2000元以下的中低收入者是绝大多数,他们是不纳税的。
现在全国工薪纳税人数实际上可能就两三千万人,而城镇就业者是两亿九千万,也就是说在有收入的人群中,缴纳个税的仅10%。这样,越提高起征点,缴纳个税群体的范围越狭窄。
因此,个税改革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提高起征点,而在于提高起征点的目标是什么。通过提高起征点增加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是做不到的。因为提高起征点,与中低收入者是无关的,涉及的只是中高收入的人群。
个税要发挥收入调节作用,需要有一定的征收面和纳税人群,从这些纳税人群征得的收入去补偿那些不纳税的低收入人群。如果单纯提高起征点、征收面过于狭窄,那么这个调节的功能就发挥不了作用。
中国证券报:您认为目前改革的突破点在哪里?
孙钢:与其把关注点放在起征点调整上,不如放在税率表的调整上。首先,针对月收入2000多元的低收入群体的最低一档税率是5%,能否考虑最低税率再往下调一调。其次,低税率的间距能不能拉大,使得缴纳5%和3%的这个群体增加,这样也可以缓和中低收入纳税人的负担。
个税改革的着眼点近期可放在税率的调整上,长期则应是整个税制的改革或调整,逐步达到综合申报,使每个纳税人按能力纳税,而不是按照收入类型来决定负担的高低。如果做到综合申报,适用一个统一的税率表,对纳税人来说是公平的。
不过,要按照家庭申报,目前我国还不具备这个条件。目前如果以家庭征税,那么势必要让那些目前不纳税的人也要申报,等于把工作量扩大了很多倍。同时,家庭的收入状况,人口的就业状况,甚至人口情况都是随时在变动的,税务部门不可能随时了解这样的变动。此外,我国的地税系统目前尚不联网,异地的信息还不能沟通。现在就实行家庭申报是做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