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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禄:反垄断与自主创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5日 03:05  中国经济时报

  -大势观察-王德禄

  一、反垄断法的实施与深化改革应该相辅相成

  反垄断法经过13年的酝酿终于在今年8月1日开始实施。大家对此褒贬不一。我认为在改革尚未完成时,用反垄断法促进改革是否合适,值得讨论。

  反垄断法实施后,人们的期望各不相同。一些人认为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将逐步受到制约,另一些人认为行政垄断限制竞争,将成为反垄断的核心,更有一些人认为反垄断法将把跨国公司作为反垄断的首要目标。但是人们对一些问题的讨论还不够,例如,为什么要反垄断?中国的市场发育是否到了要反垄断的阶段?消除垄断是否能带来充分的竞争?充分的竞争对中国企业走自主创新的道路有什么作用等等。我认为中国的改革尚未完成,很多问题是不能仅靠立法解决的,还要靠制度创新,还要靠深化改革来完成。那种认为靠立法就能完成改革的观点是片面的,必须把反垄断法的实施与深化改革结合起来。改革的力量与法律的力量应该相辅相成,使中国的市场经济能够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的核心是保障充分竞争,而充分竞争就体现在大量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的活力上。因为反垄断法激发了中小企业的创新和竞争的激情,我认为这个法律的实施对中国企业走自主创新的道路有很大意义。在反垄断法实施以后,更应该把限制竞争、阻碍创新作为反垄断行动的重心。如果反垄断法的实施辅之于深化改革,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现行“两头垄断”,阻碍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垄断在中国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大企业的带有行政色彩的行业垄断,一种是跨国大集团的以技术、专利、标准为手段的技术垄断。在前者的垄断下,中小型企业的产品很难进入行政控制的采购体系,争取不到提供服务的机会。在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金融保险等容易形成行政管制的行业,国有大企业的行政垄断一方面造成了对中小型企业独立发展的扼杀,另一方面也滋生了腐败的社会毒瘤。在后者的垄断下,中小型企业的技术、资本、品牌和政策等方面与跨国大集团相比处处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甚至是歧视。跨国大集团的技术垄断一方面造成了对中小型企业自主创新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不平等的社会竞争。

  这两种垄断,前者是霸占了资源上游的隐性垄断,后者是横行于市场下游的显性垄断,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在某些行业领域没有了独立生存和自主发展的空间。两头的垄断迫使它们要么就范于国有大企业的压制,退出竞争,要么归顺于跨国大集团的“招安”,先被并购再被弃之。

  反垄断法的出台对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鼓励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无疑是有巨大意义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来,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国商业联合会石油流通委员会十分兴奋,他们在媒体上发表意见,认为在石油产业中民营企业终于可以产生影响和发挥作用了。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虽然网上赞誉声不断,但是也有人认为跨国公司会成为反垄断的主要对象,甚至在纷纷猜度哪家跨国公司会挨反垄断法的第一刀。这种看法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中国目前的现状是,跨国公司在中国享受了过多的“超国民待遇”,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跨国公司至少在目前不可能充当反垄断的第一对象。

  国有大企业的行业垄断是由于改革尚未到位造成的,跨国公司的技术垄断是与中国法律尚不完善有一定关系的。所以,在中国开展反垄断需要在法律和改革方面下大力气。

  三、以反垄断法为契机,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目前在中国市场充分竞争、中国企业自主创新等方面主要的矛盾不但来自部分国有大企业的垄断,而且来自跨国公司与中国政府官员联手对民营企业的排斥,更来自国有大企业和跨国公司已经形成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对中国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产生了当然的制约。

  这种垄断和排斥加上整个舆论环境对中国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信心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在中国自主创新发展的链条上,中国的民营企业上不能与国家急需领域的科技需求充分对接(为国有大企业所垄断),下不能与高端市场充分沟通(为跨国公司所垄断),所以民营企业的科研投入就不充分,中国的自主创新发展得较为缓慢。

  自主创新的国家战略提出后,面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开始有所加强。但是如果自主创新的大环境得不到改善——部分国有企业的行政垄断、部分跨国公司的技术垄断不打破,那么中国的自主创新就会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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