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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檀:还国企收益以市场身份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7日 10:31 新京报
致公党中央在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提交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体制、建立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的提案》,使国家股东对国有企业拥有的收益权问题再次凸显。 此次提案提出了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否应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二是国资收益是否应该纳入国库按公共财政统一使用?提案均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按照目前的规定,财政部根据收入预算和中央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草案。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这部分预算带有特殊性质,与公共财政预算不同。提案指出,国有资本收益既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内容,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财政预算收入构成之一,这就取消了国资收益预算的特殊性,而纳入总体预算框架之中。 正因为与一般财政收入不同,各不同利益主体对国资收益如何使用也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按照财政部下发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央企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中央企业上报的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财政部据此统筹安排,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草案。 可见,如何使用的建议权由企业掌握,财政部拥有的是终审权。这也就意味着,国资收益很可能收之于国企,大部分用之于国企,无法体现出国资收益公共财政的“公共”二字。此次提案建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全社会纳税人的贡献,应当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像烟草公司的收益一样,纳入国库统筹使用———既可以根据需要用于支付国企的改革成本,也可以用于减少税收之后的财政平衡。 1994年以来国家对国有企业采取的以税代利,企业不必上缴利润的做法,抹杀了国家的投资者(股东)身份,并以国家公权力的角色取代了国家的股东民事权利。而新的国资收益法不仅应该解决这一积弊,更有必要体现股东权益以体现对市场规则的尊重,同时通过国有股东收益纳入公共财政的做法,体现国企资源按照国有股权由全民所有、全民分享、全民分担的一面。国有资本收益理应体现市场与公共财政双重特性,缺一不可。 □叶檀(上海 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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