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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迟志强可不可以喊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0日 06:48 东方早报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杨涛

  如果有某位民营企业家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刑,而在今天出来喊冤的话,相信大多数人会从心里认同他是无罪的,尽管他可能在法律上很难抹去犯罪的烙印。但是,如果是迟志强呢?这位曾经因为乱搞男女关系、跳贴面舞被以“流氓罪”判刑的前电影明星,如果他在今天为自己喊冤,“要撕掉罪犯的标签!”我们又该如何看待呢?

  我的朋友郭松民就断然说:“迟志强究竟冤不冤呢?我以为并不冤。”这是他发表在2月18日《深圳商报》的观点,理由有二:一是迟志强之被判流氓罪,是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按照当时的法律程序由法院判决的结果。除非迟志强能够依法申诉,由上级法院宣布改判无罪,否则的话,“罪犯的标签”,他是撕不掉的;二是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无论迟志强怎样巧舌如簧,但他和不同的女性发生了混乱的性关系,这是事实……在民风淳朴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其恶劣的“外部性”是不难想见的。

  “流氓罪”是旧刑法规定的一个罪名,新刑法早已经将其取消,迟志强那些所谓乱搞男女关系的行为,换到今天,根本就不可能构成犯罪。但是,法律有一个内在特征是追求稳定,也就是说,尽管随着时代的变迁,法律的内容发生了变化,但根据当年法律判定有罪的人,事后不会按新的法律来再审,宣判其无罪,否则,就有无数的案子要翻,社会既定的秩序就会失去平衡。所以,尽管迟志强的行为在今天的法律看来是无罪的,但他已经无法通过法律程序来为自己平反了。

  但是,所谓“犯罪”这一术语,还会在社会学上、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换句话说,人们还会在舆论和社会层面上认定某人是否有罪。所以,从现行法律来看,既然当年的“流氓行为”今天已经不再是被当作犯罪处理,迟志强当然有权要求“要撕掉罪犯的标签!”要人们重新评价他是否“罪人”。如果一切当年被不合理的法律甚至是“恶法”判处有罪的人们,现在都还要受到社会的否定甚至歧视,那就否定了社会前进的动力。试想,不正是那些所谓的“投机倒把”的犯罪分子推动了商品经济的萌芽?说到底,任何按照今天法律被认定为无罪的行为,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讲就应当认定为无罪。但在法律的稳定性与个体正义的博弈中,立法者选择了注重维护法律的稳定,这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所以,迟志强当然可以为自己喊冤,也有权利要求人们不再给他贴上“罪犯”的标签。但是,吊诡的是,迟志强乱搞男女关系的行为,不像是“投机倒把罪”一样在今天可以完全得到肯定,尽管不再作为犯罪来处理,但对于相当一部分人来说,在道德上并不被认可,这些人仍然以道德上有罪来否定迟志强有喊冤的权利。郭松民就是这个观点。迟志强的行为可能在今天仍然不符合道德规范,甚至是道德上有罪,但道德的有罪仅仅是违反道德规范,与法律的有罪、与事实上有罪还是应区分开来。法律上的有罪依据是当时的法律,是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与认定主体(法院);事实上有罪是依据今天法律,是由社会公众来进行认同。所以,不要用迟志强在道德上的有罪来否定其事实层面上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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