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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通胀环境下的民生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1日 18:30 南方都市报

  随着CPI指数逐渐走高,通胀阴影开始笼罩在社会各层面。防止物价上涨,不仅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难题,也关系到老百姓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切身利益。某种程度上,对于高速发展的社会来说,长期来看通胀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在通胀发生时,能否弥补和控制通胀对居民福利的损害,也是政府体现公共职责、获得民众支持的一个评判标准。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由于存在经济结构和体制的多种缺陷,通胀对民生的负面影响更深远。一则,消费品价格普遍上涨,侵蚀了中低收入者的货币购买力,使其实际生活水平不断下降。二则,通胀率的高企不下,也是个人投资最大的敌人,使投资收益甚至可能为负数。三则,通胀会引起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从而加剧贫富分化和社会动荡。

  一方面,在通胀环境下,多数普通人的利益会受到较大影响,另一方面,通胀风险作为系统性风险,不是个人所能完全避免的。正是鉴于此,面对通胀压力,民众除了要求政府着力控制物价上涨,还需要获得用于弥补、减少损失的政策保障。

  首先,通胀发生时,价格和工资并非同步增长的,多数情况下是价格增长快于工资增长,这就会给人们现在的生活带来压力。由于通胀导致企业成本上升,因此雇主倾向于控制工资增长,这是一种劫贫济富的方式。在许多西方国家,由于工会力量强大,工资常常能与物价指数挂钩,在通胀发生时尽可能减少劳动者实际损失。而在我国,由于劳动者普遍缺乏工资谈判能力,因此有必要由政府出面,出台工资与物价指数挂钩的指导意见,根据人们工资水平的上升,逐渐降低挂钩程度,从而起到倾向保护中低收入者的目标。

  再者,由于政府可以无限发行货币,理论上说,通胀必然也反映为财富从民间向政府的再分配过程,相当于一种税收,自然会影响民间的购买力和需求。既然如此,如果政府重视民生,就应该降低这种“通货膨胀税”,并把财富还给民间。对此,一方面在税收方面,政府应根据通胀率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纳税档次和起征点、免征额等,从而防止随中低收入者的名义货币收入增加,导致其按较高适用税率纳税。例如,美国在通胀发生时,就经常增加个税的减免、抵扣额,并扩大低税率的适用区间。另一方面,由于低收入者抵御通胀风险的能力较弱,政府也应该在社会保障支出方面增加通胀因素的考虑,尽可能使受到通胀影响最大的群体获得社会保障的支持,如欧美国家流行的、对低收入者免费的“食品银行”,都是可行的选择。

  还有,通胀环境下,人们往往会进行各种投资以规避风险。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相对落后,缺乏可以投资的资本品,而低收入者更缺乏投资避险的条件和渠道。由此,对股市、房地产等屈指可数的投资品,政府理应对中低收入者采取差别性政策,例如对中低收入者购房给予更多税收减免,或者把股票印花税改为累进税,这些虽然可能存在一定技术困难,但却可以充分反映政府政策的公平性,值得进行改革尝试。同时,还应为低收入人群免费提供更多的投资教育,提高其以投资应对通胀风险的能力,如美国官方的“投资者教育和协助办公室”就是这样一个机构。

  另外,还应注意在通胀环境下,垄断可能对公众带来更大损害。由于我国很多市场的竞争性都还不足,因此上游垄断企业可能会把通胀成本向下游转移,行业垄断企业可能会向消费者转嫁负担。这些都会使小企业、私营业主和普通人成为受害者。这些经济主体的弱势地位不是自己能改变的,需要政府出面强化消费者保护、行业竞争保护,避免垄断企业的过分之举。

  总之,在通胀发生时,政府的作为并非只是控制物价上涨,而应该在通胀持续的环境下,以积极的、制度化的手段,来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弥补低收入者所遭受的痛苦。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杨涛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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