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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钧:公积金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 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30日 09:32 南方都市报

  -中国观察之唐钧专栏  

  虽然已经有了物权法,但对其不以为然者多多。报载,“截至2006年,各地账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约有80亿元,这部分资金将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80亿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国家”的钱吗?有关部门怎能如此慷他人之慨,连个商量都没有就擅自挪作他用了?

  查阅有关法规文件,2004年出台的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物权法的规定,显而易见的是,这笔“储金”生出的增值利润,自然而然也就应该“归职工个人所有”了。按2006年上半年的数字,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人数1亿人,实缴人数6000多万人。80亿元的“增值收益”,应该是属于他们的。

  可能有人会说,你把钱存到银行里,银行事先跟你约定了利息,当银行把利息付给你之后,你还能管银行赚多少钱吗?这个道理对银行来说当然不错,却难以用到住房公积金上。持这种观点的人忽视了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的一个最基本的差别,这就是:去银行存款是自愿的,是“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而住房公积金则不同,是“强制性”储蓄,“国家”二话不说,就从你的工资中扣走了,然后还从你的“老板”(泛指的)那里又拿了一份。这样的运作方式就使“缴存人”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同于一般储蓄。国家强制性地筹措这笔钱,理由自然是为缴存人着想,因此,在处理“增值收益”时,就须得分外谨慎才是。前一段时间,媒体上还有人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归属”问题,想不到这么快有关部门就作出了决定。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其中一个最基本的要点就是产权问题。计划经济是不讲产权的,反正“莫非王土”上的一切资源,包括劳动力乃至所有的人,都是国家的。所以,老百姓“私有”的那点小钱,绝不在话下,于是到了“文革”时期,动辄抄家也就顺理成章了。1990年代开始的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一上来就要明晰国有资产的产权;进入新世纪,公权与私权的问题也摆上了议事日程;直至

物权法的出台……

  可能有人要说,这80亿的“增值收益”,分给1亿“缴存人”,一人不过80元;分给6000万“实际缴存人”,一人不过130元,管什么用?此话差矣,产权问题是个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问题,不能让公权力肆无忌惮地自说自话。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如何分配,窃以为本来是可以有个说法的。因为并非所有的“缴存人”都曾经贷款买房子,媒体上的说法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全国约有3000万职工(按人数算占城市人口的8%,惠及的户数估计要占城市住户的15%—20%)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了居住条件。这也就意味着,按“缴存人”计算,有7000多万人没有动用过住房公积金,按“实际缴存人”计算,则有3000多万人没有动用过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直被诟病为“拿买不起房的人的钱帮助买得起房的人买房”,为了公平起见,建议将此80亿“增值收益”留着,给到退休时从未动用过住房公积金的人“分红”,以表示对他们“无私贡献”的尊重。

  可能有人会送上顶“不帮穷人说话”的大帽子。但是,“桥归桥、路归路”,给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解决住房问题,不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责任,而绝对应该是政府的责任,应该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掏钱。何况,又要低收入,又要住房困难,这样的城镇居民究竟有多少?重庆市主城区是23000多户,武汉的7个城区也是2万多户,可以依此类推估算一下。实际上,如果充分利用现有住房存量(二手房),可能已经足以解决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再谈“建设”可能更为稳妥。基层反映,实施城市低保的压力越来越大,原因是现在低保的诱惑力太大,“配套措施”所得远远超过低保金本身。永远应该记住,社会救助制度保障的是最低生活水准,在住房问题上也是一样。

  (作者系社会政策专家)  

  专栏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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