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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存才:政府采购法政策功能何去何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7日 09:28 中国财经报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刘小川教授认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各种引申功能只是表明政府对这些功能的重视和政府利用政府采购实现这些功能的意图,但其真正实现还需要更为详尽的规定 李存才 选择思路 政府采购政策的基本功能是其他政策功能的基础,其功能含义渗透于其它各项功能之中。当《政府采购法》足够完善,政府采购能够真正达到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时,这两个最基本的功能也就水到渠成。所以在政府采购政策系列中所起的作用是指导性的,无需单独提出此政策功能目标。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总量偏少以及地区经济结构的现状,政府采购促进落后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维护弱势群体基本利益两项政策很难落到实处,所以近期不宜考虑。保护国家政治、社会和经济安全的政策与推进国际经贸关系发展功能具有广义的功能特征,并且其政治敏感性较强,且政府采购的市场极其透明,所以暂时也不宜列入现行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之中。 保护与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保护弱势群体、保护环境与治理污染、促进技术进步与自主创新这几项政策目标功能是政府采购活动过程的自然引申,是我国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体现,有必要在《政府采购法》以及实施细则中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以此为基础,在地方与行业的相关法律中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 立法建议 《政府采购法》第9条、第10条明确了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国货的政策功能。但遗憾的是没有提出在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较低,提高自主创新成为政府工作重中之重的大环境下,需要增加促进技术进步与自主创新的采购政策功能。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社会矛盾,重要的焦点——社会弱势群体被忽略,因此需要增加关于保护弱势群体的采购政策功能。当前,重点应通过政府采购政策的倾斜,对妇女、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的基本生活学习以及就业等问题给予帮助。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种引申功能只是表明政府对这些功能的重视和政府利用政府采购实现这些功能的意图,但其真正实现还需要更为详尽的规定,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 一是有关概念的明确界定,如绿色产品、不发达地区、弱势群体、中小企业、国货、自主创新产品等概念的确切内涵。 ——对于绿色产品的界定,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清单法,即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这种方法在国外也广泛采用,不失为一种简单实用的好方法。 ——对于弱势群体、中小企业,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政策中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其实这些概念的界定,没有必要专门另行制订,套用相关法律文件中的概念即可,如中小企业可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概念进行对妇女、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的基本生活学习以及就业等问题界定。 ——对于国货的界定,目前政府采购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是否可以暂时套用目前海关部门规定的国货界定标准,这样既统一又实用,应该说是一种较好的方法。 ——对于自主创新产品的界定,我国现行规定是编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简单明了,切实可行。 二是相关的优惠措施。 ——对绿色产品的优惠措施:2004年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2006年的《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都规定应当优先采购,这种规定仅是原则性的,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所以应当规定具体的优惠措施,如具体的价格优惠率,或最低的绿色产品采购比例等。 ——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措施:一方面可以通过在同等招标报价基础上,为中小企业规定一定的价格优惠率,提高其产品的竞争力;另一方面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可以规定采购方在其所需采购的额度中或份额中预留出一定的比例,专门向中小企业供应商投标。 ——对于购买国货的优惠措施:一方面政府可以规定一个具体的价格优惠率的方式,通过降低国货供应商的竞争起点,达到增加购买国货的目的;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特殊产品,例如自主高科技产品、重点基础工程等,可以通过强制性的规则保障国货的购买。 ——对于自主创新产品的优惠措施: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价格优惠法,明确规定了一定的价格优惠率,对于一般自主创新产品而言可以照此执行,但是对于重要领域的自主创新产品,10%的价格优惠率有时起不了什么作用,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方法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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