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王伟:单位自建经适房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 14:27 红网

  自从广州曝出允许一些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新闻以来,该敏感事件就成为一个争议的热点。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在接受《南都周刊》专访时声称,允许单位自建房是开历史倒车。此观点一出,马上遭到网友的批评。接着,著名财经评论员叶檀女士撰文为茅于轼辩护。又接着,3月28日《上海证券报》刊登一署名贾宏壁的文章《单位自建经适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对茅于轼等人予以含蓄的批评。就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合法性问题,贾宏壁先生肯定地认为,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这项权利。

  在住房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政治问题(广州市市长张广宁语,3月28日《新快报》报道)的语境下,就如何解决民众住房问题进行一场大辩论,集思广益,肯定大有裨益。然而,通读《单位自建经适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全文,笔者发现贾宏壁先生在论述时犯了诸多错误,尤其致命的是对法律概念的模糊直接导致了论述的空洞,论点也就无从成立。

  既然贾宏壁先生认为单位自建经适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那么必有现行的一系列法律作为证据。于是,贾宏壁先生不惮其烦地引用了一些他眼中的“法律”:先是《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我国1998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若干意见》的文件,最后是,国家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证据很多,可是一个稍具法律常识的人都不难看出,上述没有一个是法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是建设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布和制定的,其余的皆是国务院下发的通知,单从字面上看,它们都没达到法律的层面,况且它们没有一个经过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核、批准,充其量只能是一个部门行政法规而已。既然没经过立法机关,那自然没有达到民意上的大多数原则,拿这样的证据来论证“建经适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自然是无源之水,何以服众?

  除了“法律”这个硬伤之外,贾宏壁先生的文章问题也不少。比如,在论述单位自建

经济适用房和过去福利分房的区别时,他认为,“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资金是中低收入职工自己出的,并非财政和企业出资,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是中低收入者,真正受益的是困难职工”,因此应该鼓励。可贾宏壁先生忘了关键的一点: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属性。这些土地属于国有,属于全体国民,既然如此,房子分给困难职工,而不分给无房的进城民工,那么,请问依据是什么呢?为什么其他一个群体就无权在这块土地上盖经济适用房?

  又如,贾宏壁先生文中一直强调:我国一直是允许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这个本不需要强调。一些政府机关和垄断国企,确实是这么干的。可这些房子不是分给全国最穷的民众,而是公务员和垄断行业职工,他们并不是最穷的一个阶层。这符合一个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公平和正义吗?如果我们这个社会失去了最宝贵的公平和正义,那么,这个社会还能长久吗?这种拣了芝麻丢了西瓜的愚蠢行为,历史上多次出现,贾宏壁先生为什么就不长点记性呢?

  当然,

房价高得离谱,民众辛苦一辈子也住不上自己的房子,这是事实。“为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设置障碍,只会让
开发商
暗中窃喜,只会让既得利益集团渔翁得利”,也可能成为可悲的事实。但是,开发商暴利本身是一种不公平,我们要打破这种不公平,需要的是通过制度途径,如改革土地转让制度,而不是去用另一种不公平去对付它。当然,贾宏壁先生关注民生的热心可嘉,但笔者想说的是,在辩论房子的时候,不能信口开河,想当然。你要论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合理可以,你要拿出确凿的证据出来,否则徒为人笑。

  [稿源:红网]

  [作者:王伟]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