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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杰:关于私营企业第一桶金问题的若干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 10:08 第一财经日报

  私营企业“原罪论”质疑

  陈永杰

  中国私营企业的“第一桶金”是否存在所谓“原罪”的问题,过去曾经有过较激烈的争论,最近再次引起了热烈讨论。

  “原罪”一词从何而来?“原罪”的含义到底是什么?私营企业早期发展中“第一桶金”的获得是否存在“原罪”,这个“原罪”到底是指什么?它是“罪”还是“非罪”?对它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实行什么样的政策?等等。面对这些问题,由于讨论的前提不同、含义不同、观念不同和指向不同,人们各持一端,社会众说纷纭。这个问题,不仅影响群众情绪,影响社会舆论,还影响政策,影响司法,更影响私营企业人士的心态。有鉴于此,有必要对此进行较深入的探讨。

  1 “原罪”一词的多个来源、多种含义

  由于“原罪”一词来源不同,各自的含义也不相同。私营企业“第一桶金”的“原罪”,既不同于基督教的人类始祖亚当与夏娃的“原罪”,也不同于中国

传统文化中的“人之初、性本恶”和人生下来就在不断“造业”的“原罪”

  “原罪”一词有多个来源、多种含义和多类指向。以下是比较主要的四种:

  1.基督教的“原罪”。根据《圣经》的描述,由上帝创造的亚当与夏娃天真无邪、无思无欲,在伊甸园内生活无忧无虑、充满幸福,但由于受蛇的诱惑,违反了上帝的旨意,偷吃了智慧果,从此产生了知羞耻、辨善恶、懂情欲和求物欲之心。上帝为此发怒,将亚当与夏娃赶出伊甸园,落入凡间,从此必须以子子孙孙、世世代代的辛勤劳作、受苦受难为代价,才能逐步获得上帝的宽恕。人类始祖亚当与夏娃的最初犯罪,人类只有信仰上帝,并不断地进行赎罪,才能避免堕入地狱。《圣经》全文虽无“原罪”一词,但亚当与夏娃因偷吃智慧果而违背上帝旨意的行为,就被基督教信仰者视为“原罪”,作为亚当与夏娃子孙后代的人类,一生下来就是有罪的,有“原罪”。因此,“原罪”一词最初的产生是一个宗教概念。

  关于“原罪”一词,我国大百科全书《宗教卷》没有专门解释,但基督词典有对“原罪”(Oringinal Sin)的解释,其含义是:基督教教义。指人生下来所处的有罪状态;亦指这种状态的根源。《哲学卷大百科全书》对原罪的解释是:人类祖先亚当违背神的命令,无视精神生活,贪图物质享受,败坏本性,犯了“原罪”,贻害全人类。从此,人不能不犯罪。人类唯有依靠神才能恢复早先败坏了的本性。宗教提出原罪说,认为人生而有罪,人生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通过承受人世苦难来赎罪,死后才能升入天堂。

  2.资本主义的“原罪”。资本主义在其产生的初期,资本的原始积累,对内主要靠对工人劳动的剥削与压榨、对外主要靠对殖民地人民的疯狂侵略与掠夺,如若当初没有这些行为,资本主义就难以兴起,更发展不到今天这样的水平。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出现必须有两大条件,一是有大量的自由劳动者——无产阶级,一是有大量的货币财富作为资本积累。早期资本主义主要靠暴力,一方面剥夺农民的土地,使大量农民成为无产者,一方面殖民掠夺别国人民财产,从而形成货币财富。资本原始积累就是通过暴力对小生产者和殖民地人民进行掠夺的过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义愤地批判说:“资本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流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就是犯罪的过程,资本原始积累,就是资本的“原罪”。

  3.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原罪”。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原罪”一词,但有类似于“原罪”的认识。如儒家学说中有人之初是“性本善”还是“性本恶”的观念。认为“性本恶”的人认为,人生下来就是有“恶”的,只有经过后天的教化,才能变得善良。又如,佛教中有人天生“造业”一说,即人一生下来,其“身、口、意”随时都在造业。造业必然产生果报,造业生灭相续,果报相依反复,因此,人生来就苦,必然要在烦恼苦海中轮回。只有通过信佛修行,断欲念,止恶业,行善为,获正觉,才能最终脱离苦海轮回,得道成佛。传统文化中的人“性恶论”与“造业论”对当今的人们的思想意识影响很大。

  4.中国私营企业“第一桶金”的“原罪”。中国的个体私营经济从改革开放之初占GDP的不足1%到现在达40%左右,增长速度之快令人惊异。一些早期只有几百、几千元本钱的个体户现在已经变成几亿、几十亿元资产的富翁,财富积累之快令人惊叹。个体私营企业在创业之初获得的资本积累被称为“第一桶金”,也可称之为中国私人资本的“原始积累”,它为后来更大的资本积累奠定了基础。由于私人经济在最初发展时是处于受限制,甚至是禁止的非合法合规状态,当时私人经济的出现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违反或冲破当时的法律、政策、规章甚至道德的行为。私人企业“第一桶金”的获得是非正规、非规范甚至是非法行为,后来被社会一些人称之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原罪”。不少人认为,中国的个体私营经济普遍都或多或少存在“原罪”,即在其创业之初、创业过程中都有过或多或少的违规、违矩、违德行为。

  2 “原罪”具有社会意义,不具有法律与司法意义

  中外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关于“原罪”的法律、司法解释与定义。从法律与司法意义上看,根本无法界定“原罪”的内涵。法律可以、也只能确定什么行为犯了法、什么行为有“罪”,不能确定什么行为是“原罪”

  基于“原罪”一词的多种来源和多种含义,“原罪”是具有社会意义的,但不具有法律与司法意义。

  1.“原罪”主要是一宗教、文化和社会概念。从上述关于“原罪”的几种来源看,“原罪”一词主要是作为一个宗教、文化和历史概念,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由于“原罪”一词来源不同,各自的含义也不相同。实际上,还有更多种关于“原罪”的对象与含义。上述四种“原罪”,各自的含义与对象均大相径庭。私营企业“第一桶金”的“原罪”,既不同于基督教的人类始祖亚当与夏娃的“原罪”,也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之初、性本恶”和人生下来就在不断“造业”的“原罪”。即使与早期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中的“原罪”相比较,也有根本的不同。因为,中国私营企业“第一桶金”的来源,既不是对内靠掠夺农民土地使其成为无产者、成为打工仔,也不是对外靠殖民地侵略抢夺他人财富、获得货币资本来源。总的来看,即使从宗教、社会和文化角度看,社会上并无关于“原罪”的统一看法,更无统一定义。

  2.“原罪”不是一个法律和司法概念。中外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关于“原罪”的法律、司法解释与定义。从法律与司法意义上看,根本无法界定“原罪”的内涵,因此,它不是一个法律或司法概念。法律可以、也只能确定什么行为犯了法、什么行为有“罪”,不能确定什么行为是“原罪”。司法只能按现行法律判定与追究现在和过去一定时限内(法定时限内)的违法行为。司法既不能追究已超过法定时限的违法行为,也不能追究当时认为违法但现在已经不属于违法的行为。因此,“原罪”不是一个法律与司法概念,在法律与司法上不能追“原罪”,更不能定“原罪”和判“原罪”。

  3.社会理解或人们心里认为的“原罪”。“原罪”虽然不是一个法律与司法概念,并且在宗教、社会和文化上有各自不同的含义,但也可以将人们关于“原罪”看法的某些共同特征进行归纳。其共同特征主要是指:某些人、某一社会群体或某一社会阶层,在过去、主要是在其兴起时和成功过程中的所作所为,出现了某些违规行为,如若当初没有这些违规行为,他们就可能难以兴起或成功。这些违规行为主要是指:或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国家政策,或违反党纪政纪,或违反部门规章,或违反社会公德,或兼具多种以上行为。

  4.违规行为成为“罪”者,只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因为,法律和司法意义上的“罪”,只与违法有关。只有违法才算犯罪,而且只有在相当程度上违法才够得上定罪,才能在司法上进行“定罪”与“判罪”。其他方面的违规、违矩、违德行为,只能说是犯有过错,受到党纪、政纪和单位纪律的处理或惩罚,或受到社会的道德指责或谴责,但不能在法律与司法上进行定罪与判罪。即使当时犯有过错,其是否应当受到处理或处罚,是否应当受到道德指责,也要看现行的党纪、政纪和单位规章,要看现行的社会道德要求。只有既违反当时、也违反现行的党纪、政纪,单位规章和社会道德要求,才应当受到处理、处罚或道德谴责。

  5.过去的违法行为现在如何判定?至于过去的违法行为,现在来看是不是有“罪”,更要依现行法律法规来判定,且要受现行法律法规的时限追溯的限制。即只有既违反当时法律法规,又违反现时法律法规,且属于现行法律追溯期内的行为,才能在法律上“定罪”,才能在司法上“判罪”。超过追溯期的违法行为,现在不能定罪,更不能判罪。虽然违反当时法律法规,但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定为有罪,更不能“判罪”。因为,过去的有些法律法规,有的已经过时,有的是不合理之法,有的甚至是坏法、恶法。

  从普世公认的法理上看,从现行宪法及基本法律的原则上看,不良之法本身即是非法,本身即是犯法;过时之法,不合理之法,本身就应该修改或停止执行。从历史发展与社会进步看,过去敢于冲破坏法、抵制不良之法的行为,是值得鼓励的行为,是革新行为、改革行为。

  3 追究所谓“原罪”不具有可行性

  如果要采取某种专门制度与措施行动追究历史上民营企业“第一桶金”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行为,它将导致一场无谓的社会争论,将在多个方面扭曲人们的正常价值判断。它将给几百万私营企业主带来心理压力甚至恐慌,从而带来社会不稳定,严重制约经济发展

  对私营企业或其他社会群体、阶层在早期兴起或发展的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和违德行为,即所谓“原罪”行为,是否“有罪”或“有错”或“失德”,是否应该追究,怎样追究?必须以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党纪政纪和社会道德要求来衡量,以改革开放与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来衡量。

  1.什么是应当并且是可能追究的“原罪”?只违反当时法律法规,但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应、也不可能去追究所谓“原罪”。只有既违反当时法律法规、又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量刑标准者,才应当追究其罪,才可能追究其罪,才在司法上能够追究其罪。但此“罪”只是“过去所犯之罪”,并非“原罪”。

  2.怎样追究一般社会意义上的“原罪”?只违反当时的政策、规章、纪律,但并不违反现行政策、规章、纪律的行为,不应、也不可能去追究所谓“原罪”,即使是社会意义上的“原罪”。既违反当时、又违反现行政策、规章、纪律的行为,但并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者,只应、也只能对其进行某种党纪、政纪处理或处罚。由于私营企业主多数既不在党、也不在政,即使存在社会意义上的“原罪”,也无法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只能对他们进行某种行政处理或处罚。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转制而成的私营企业,由国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官员和干部下海而变成的私营企业主或变成的其他新社会阶层人物,如果存在上述行为,应当对他们进行某种党纪政纪处理。

  只违反当时的道德要求、但并不违反现行的道德要求的行为,不应、也不可能去追究所谓的“原罪”,即使只是在道德上进行追究。如果只是违反当时和现行道德要求,但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而且只能对其进行道德上的指责或社会谴责,不能、也无法追究其法律与司法责任,不能、也无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3.专门追究“原罪”不具有可行性,并且对社会有害。由于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与司法均无关于“原罪”的规定,中国也是如此。因此,从法律与司法方面专门追究私营企业“第一桶金”中的所谓“原罪”,不具有可行性;同样,追究其他人群或阶层的“原罪”也不具有可行性。

  即使从社会意义上看的私营企业“第一桶金”中的所谓“原罪”,或者其他社会人群、阶层中的所谓“原罪”,只能对其进行个案处理,即在处理其现行的违规违章和违德行为时,如果同时发现过去也存在既按当时、又按现行政策规章、党纪政纪的违反行为,则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理。但不应、也不可能采取一套专门的制度与措施对这一社会群体的同一行为进行专门处理。要采取专门的制度与措施行动对其进行追究并以党纪政纪、单位纪律处理,基本上不具有实际操作上的可行性。因为,要在实际上衡量私营企业“第一桶金”或其他社会人群在成功之初是否有“原罪”行为是非常困难的。首先,要去查找和发现当时的某些行为并非易事,多数情况下是难以做到的。其次,要判断当时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当时的党纪政纪和社会道德要求,以及违反的程度,也并非易事,多数情况下是做不到的。第三,要判断当时违反党纪政纪和社会道德要求的行为,是否也同样违反了现行的党纪政纪和社会道德要求,这就更难,更做不到,它将在观念与操作上引起难以理清的许多争议。第四,更重要的是,目前没有任何党政部门提出要专门追究历史上民营企业“第一桶金”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所谓“原罪”行为,更谈不上追究其他一些人群或阶层中的所谓“原罪”行为。

  从社会影响来看,如果要采取某种专门制度与措施行动追究历史上民营企业“第一桶金”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行为,它将带来一系列负面作用,甚至导致危害很大的影响。它将导致一场无谓的社会争论,将在多个方面扭曲人们的正常价值判断。它将使操作者陷入无穷的事实、观念与规则的混乱判断之中。它将给几百万私营企业主带来心理压力甚至恐慌,从而带来社会不稳定,严重制约经济发展。如果根据法律与政策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进一步去追究其他社会人群或阶层在历史上的违规违纪行为的话,同样将给这些人群或阶层(他们大多已经成为现在的社会精英人士,包括部分国有企业和三资企业高管人员、部分党政领导干部、部分社会名人)带来心理压力甚至恐慌,这将引起更大社会混乱,动摇人们对改革开放政策的信心。

  4 私营企业早期行为的“原罪”与“原功”

  在一个经济转轨的社会,普遍都是先有一部分人突破了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道德要求。这种突破,如果是合理的、进步的,它就会为更多的人所接受,逐步成为社会的普遍行为。这种行为在当时看来可能是“有错”的甚至是“有罪”的,但在后来看则是“正确”的甚至是“有功”的

  怎样看待历史上部分人群、阶层或有意或无意违反和冲破当时的法律政策、制度规章和社会道德观念的行为?这主要看它是否有利于历史与社会进步,要看他是否符合现代人的价值观念。

  1.一切改革,都是在现行社会制度的基本框架与根本原则内,对旧体制旧法规旧政策旧规章和旧行为、旧道德观念的冲击与突破。在一个经济转轨的社会,在一个改革开放的社会,普遍都是先有一部分人以他们的行为突破了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道德要求。这种行为突破,如果是合理的进步的,如果能够给社会带来益处,它就会为更多的人所接受,逐步成为社会的普遍行为,进而推动改变原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道德要求,成为符合新规新矩和新道德观念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当时看来可能是“有错”的甚至是“有罪”的,但在后来看则是“正确”的甚至是“有功”的,有“原功”。

  中国的改革开放经历了同样的过程。从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农民冒着坐牢风险进行土地承包的“违法”行动,到后来将土地承包制列入中央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从早期个体户从事所谓 “转手买卖”、“投机倒把”的“违法”经营活动,到后来宪法正式规定鼓励发展私营经济和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从当初极少数国有企业冲破观念与政策阻力搞股份制,到现在股份制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主要企业组织形式。

  这一切冲破旧规旧约的行为,是改革的先行行为,是创造新规新约的行为,不但无罪,而是有功,不但无“原罪”,而是有“原功”。当然,在这些改革过程中,推进改革的人们可能在某些行为上即使按现行行为规则和道德要求看,也是不当的甚至是错误的,对此,也应当进行反思和纠正,实际上,我国也在进行经常的反思与纠正。

  2.私营企业早期违规行为的四种类型。私营企业在淘取“第一桶金”的过程中的某些违规行为,即所谓“原罪”行为,是“罪”还是“功”,要作具体分析。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是冲破旧的不合理之规矩的行为,是改革与进步行为,它不是“原罪”,而是“原功”。“原功”应当肯定,是历史功绩。

  第二种是在当时看来不正常、不一般的行为,但现在看来很正常很一般的行为,它虽然可能无功,但也无过,更无罪。这种既无过无罪的行为,也要予以肯定。因为它在后来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这也是一种社会进步。

  第三类是违反了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社会道德,同时按现行政策规章和社会道德衡量也有冲突,但并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它虽然有错,有“原错”,但并无罪,它应当受到某种指责。但这种指责一般限于社会与道德方面,不涉及法律与司法处理。

  第四类是既违反当时、也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发现,如果达到定罪程度,如果仍属法律追溯时限范围内的,应当予以追究、予以治罪。不追究就是执法不严。当然,这种追究必须按规范的法律与司法程序进行。不规范追究就是执法不公正。

  从历史进步看,从改革开放的推进过程看,从私营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和趋势上看,在私营企业早期发展的违规违矩的行为中,第一、二类行为是主流,是“原功”。第三、四类行为是非主流,在某种意义上可能存在所谓的“原罪”。两相比较,从整体上判断,私营企业早期的违规行为,是“原功”大于“原罪”。

  3.一切朝前看——用邓小平处理“傻子瓜子”的政治智慧处理私营企业的所谓“原罪”问题。中国私营企业早期经营活动中的前述四类违法违规违纪和违德行为,即所谓“原罪”,其中第一、二类应归入“原功”,第三类可以归为“原错”,第四类也可在某种意义上称之为所谓“原罪”,即“原先所犯之罪”。即使面对这第三、四类行为,最好的处理方法是,学习当年邓小平处理“傻子瓜子”时的办法。

  1984年,安徽芜湖的年广久——“傻子瓜子”实际雇用员工超过100人,超过当时个体户雇工8人以下的界限,属违规行为,当时有人主张要追究和取缔。邓小平在中顾委三次全体会议上说:“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你解决了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安,没有益处。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有小平同志的讲话,当地没有去动“傻子瓜子”。到1992年,“傻子瓜子”经营规模更大,在交税上存在某些不规范行为,被抓了起来。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说:“农村改革初期,安徽出了个‘傻子瓜子’问题。当时许多人不舒服,说他赚了一百万,主张动他。我说不能动,一动人们就会说政策变了,得不偿失。像这一类的问题还有不少,如果处理不当,就很容易动摇我们的方针,影响改革的全局”。由于邓小平的谈话,当年3月年广久被无罪释放。

  邓小平对“傻子瓜子”的两次谈话及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是一种适应改革开放时代需要而产生的重要政治智慧。在新世纪新阶段的中国,在鼓励、支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和法律的今天,在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强大动力的今天,在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仍然需要这种政治智慧。否则,很容易动摇党和国家的方针,影响改革的全局。

  全国工商联研究室主任 陈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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