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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迅雷:史上最牛拆迁房之辩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 14:58 新浪财经

  徐迅雷

  闹得沸沸扬扬的“最牛拆迁房”已被重庆当地法院裁定拆除;“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3月20日《重庆晚报》)

  这个事件中,待拆一方被称为“史上最牛拆迁房”或“史上最牛钉子户”,新闻图片挺有冲击力的,因为那房子四周地基都被挖空了,像个孤岛高耸在工地中央。我看这“拆迁房”牛是牛点,可是说“史上最牛”多少有点夸张,因为它只是外观像孤岛般高悬有点吓人,而那样的情形是开发商一方通过施工造就的,其实说那是“史上最牛施工工地”更为准确——把尚未拆迁的房子“开发”成这样,这才叫牛啊!

  我不太赞成用“钉子户”这个具有贬义色彩的词语来表述,而用“拆迁房”这个中性的词语较为客观。这么“牛”的“拆迁房”出现在城市当中,最需要辩证地来看。

  先看积极意味。“积极意味”是两方面的:拆方与被拆方在顶牛博弈中形成这样的局面,双方都具积极意味。拆方没有强行将那“孤岛之房”一举捣毁(而“一举捣毁”是轻而易举的),更没有导致直接冲突伤人死人,这多少有些积极意味;被拆方坚持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毕竟这是涉及上百万价值的私有房产,补偿安置方案未达成“妥协”之前不退却,这里的个体利益意识是重要的,因为个体利益得不到保障,公共利益往往也会成为一句空话。个体与集团能够一起博弈、“僵持顶牛”,这本身就有“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在。

  博弈双方最终走上法庭,通过法律来调整利益诉求,这是更大的意义所在。过去我们鲜见拆迁案件通过法庭来解决问题的,更多的是私下“解决”,有的最终是暴力了结,这与法治社会的文明要求相去甚远。20世纪利益法学的创始人菲力普·赫克说得好:“利益是法产生的原因,法律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冲突的表现,是人们对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行评价后制定出来的,实际上是利益的安排和平衡。”这里关键就在于法院要公平。

  不言而喻,“和谐拆迁”、“拆迁和谐”是重要的,而公正的司法是和谐的润滑剂,私底下的“强制”和“暴力”是和谐的反面。最近印度就发生了“两败俱伤”的严重事件:政府开发区要征地,农民与警方爆发激烈冲突,导致14人死亡,以致全印度几百个开发区全面停工。去年11月《中国青年报》曾报道:山东菏泽被拆迁户李民生因遭强拆在家上吊自杀;听到死讯后,拆迁指挥部一领导当众说:“哪个地方拆迁不死几个人啊?气死的、吓死的、逼死的……”而前年8月央视“马斌读报”就读了新华社的一个报道:在上海一个小区,一家

房地产公司下属的“动迁公司”,为了逼拆迁户尽快动迁,纵火烧死了房主年迈的父母,法院后来判处两名纵火者死缓。相比于这样的悲剧,“博弈谈判”和“法院裁定”的方式确实是一种进步。

  再看消极意味。这个事情弄到“史上最牛拆迁房”或“史上最牛施工工地”的地步,毕竟不算什么好事情,双方不示弱,其实属于“冷对抗”。而最大的利益是通过博弈达成妥协的利益,“不让步”的顶牛、死扛最终对谁都不利。被拆迁一方要想到,原本的私房作为营业用房,其价值成分不完全是房子本身构成的,比如临街店面房往往因街道而升值,但街道是政府投资建设的。所以,必要的让步是必要的,要认识到广义的、无论直接或非直接的“共同利益”(不是狭义的“公共利益”)同样也是自己的利益,这个很重要,否则“共同利益”是没有来处的。

  所以,对于利益要相互尊重,这样才能为整个社会创造更大的利益。这里重要的是政府和法院的态度,他们皆要公平公正,尤其政府不能“利益市场化、成本社会化;好处小众化、负担大众化”——也就是只顾自己“利益最大化”。政府协调双方利益,其实应该考虑第三条路,深圳旧城改造就推出了新模式:“城中村”村民以宅基地入股,而不再是简单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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