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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疆:企业明星媒体 一个都不能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 09:25 新华网

  赵志疆

  3月15日,央视曝光由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茶”广告涉嫌虚假宣传。17日,针对层出不穷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事件,北京律师刘晓原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现行《广告法》,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也一同列为处罚对象。(3月18日《京华时报》)

  郭德纲代言事件沸沸扬扬,其本人却连称“冤枉”。由此很容易使人将江湖术士与明星代言进行对比。同样是散布虚假信息,为什么江湖术士涉嫌欺诈,而明星却感到被“冤枉”?客观地说,两者还是有区别的。江湖术士多半身兼制假、贩假数职,即使不制假、贩假,他们起码也是虚假广告的直接发布者。比较而言,明星既不制假、贩假,也不四处发布广告,充其量不过是一种“我选择、我喜欢”之类的表态——尽管可能违心,但至于你是否选择和喜欢,却又另当别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虽然积弊已久,但由于相关法规的滞后,最多也只是承担一些道义上的责任。

  如果说明星代言应承担道义责任的话,刊登虚假广告的媒体则应承担道义与法律的双重责任。老百姓信赖广告不仅仅是出于对明星的追捧,也是出于对媒体公信力的信任。当制造虚假商品的企业,与摇旗呐喊的媒体和明星结为利益共同体时,其实与走街串巷、鼓动如簧之舌的江湖术士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与明星法律责任的缺失不同,《广告法》对媒体所应承担的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段时间以来,此起彼伏的虚假广告事件可谓触目惊心,然而又有多少广告媒体因此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媒体还是那个媒体,明星也还是那个明星,所不同的是,宣传的企业和产品不同而已。每次惊天骗局被揭穿之后,除了目睹制假者的轰然倒地之外,我们看不到曾经为之摇旗呐喊的媒体和明星究竟承担了什么样的责任,问责机制的缺失使得他们可以全身而退,将注意力转向别处,联手打造下一个“神话”。于是,消费者看到的是“一个制假者倒下去,无数个制假者站起来”的荒唐世相。

  尽快修改《广告法》,增添对明星责任的追究确实很有必要。但在追究明星责任的同时,对于那些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同样应当追究责任,而这本就有法可依。企业、媒体和明星原本就是虚假广告的利益共同体,因此有必要使之成为相关法律后果的连带者,各自承担自己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仅局限于打击其中一方不仅不够公平,而且也很难起到实际效果。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固然重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比这更加重要,这应该是修改、增补《广告法》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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