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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若森:政府必须对房价问题负责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 14:09 新浪财经
严若森 房价是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对此,政府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为此,其必须找到问题的治理边界。 在其它相关条件不变的情形之下,房价主要与房产成本、房产的供求关系以及房产开发商的利润目标相关,其中,政府与前二者密切相关,而与第三者则通常没有关系。具体而言,房产成本构项中的土地成本、相关税费以及可能基于权力寻租而额外附加的腐败成本皆直接与政府或政府管理的相关环节相关,个中道理不言自明。对此,政府的责任在于重新定义自己的财政收入目标以及加强相关管理环节的腐败治理,否则,相关成本必然会经由房产开发商转嫁到最终的购房者身上。房产成本与房产开发商的利润目标固然影响房价,但房价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关于房产供求关系的问题,其中包括房产供求关系进一步影响房产开发商的利润目标。如果房产供不应求,则合理合法的房价上涨天经地义,否则,即无所谓在商言商了,而合理合法的在商言商自然是无可厚非,否则,虚置的法律会成为一种制度伤害。而就房产的供求关系而言,政府亦必须解析自己在其中的相关责任问题。简言之,无论是房产的供给市场还是房产的需求市场,其本来皆应该不是同质的市场,一般而言,房产开发商的目标市场在于具有一定购买能力的人群,在其目标市场范围之外,其可无须承担任何法律界定之外的责任,而此相关问题解决的应然责任主体当然在于政府,解决问题的途径则可以是由政府主导供给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如果政府在此方面的责任缺失,则后果很严重:本来需要政府作为而解决住房问题的人群不得不转向并进入商品房市场,这无疑又加剧了商品房市场的供不应求,并促进了房价的上涨,于是相关人群本来即相对有限的购房能力即显得更为有限了,怨声载道成为常态即在所难免了。针对房产开发商,购房者要做与能做的是对照房屋购买合同进行自我或集体维权,在此之外,如果非要让秉持逐利本性的商人承担起其目标市场范围之外且法律界定之外的社会责任或道德责任,毫无疑问,这是盲目与情绪化的无理苛求,而问题其实应归咎于政府的缺位。如果政府非要让房产开发商在前面充当炮灰,毫无疑问,这是政府有意错位。当然,这种局面的形成可能是二者谈判的结果,果真如此,则无疑是政府不积极作为。 政府必须对不断出现的市场经济交易及其相关争议的性质进行裁决,为此,政府必须供给相应的规制体制。与此同时,政府必须管理关键的宏观经济变量,并确保经济与投资政策不被超出合理期限的限价或补贴所扭曲,亦即,政府必须处理财税及其分配,以提供相应的社会服务、福利保证而保护在市场经济变迁过程中容易遭受伤害的相关利益主体。总之,政府必须明晰自身的职能范围、责任分担与权利分配以及对其他利益主体的权责利划分产生效应的界限。否则,一个缺位、越位与错位的政府无以真正有效地解决民生问题。解决房价问题如此,解决其它问题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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