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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蓝寿荣:片面强调结果不平等有违市场竞争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4日 08:04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蓝寿荣

  公平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命题,凡是有人群的地方就有公平问题发生,一直以来为社会各界所关注。

  在讨论公平价值时,学者们往往只注意到机会的不平等或结果的不平等,却忽略了社会活动的规则不公平和程序不公平。这样,很容易从机会不平等出发,只强调个人本位,弘扬个人权利,忽略了现代经济发展导致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给主体带来的实质不公平,或者是从结果不平等出发,只强调财产分配方式,如认为财富多甚至是受教育多是不公平,从而强调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行政权力去汲取更多的财政,在全社会进行财富重新分配。

  早期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追求起点公平、机会平等,促使近代社会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合同自由和过错责任制度的形成。后来,自由竞争导致了垄断,“市场失灵”显现,普通老百姓的利益日益受到侵害,社会制度在尊重起点公平、机会平等的基础上,向追求过程公平演进,包括规则公平、程序公平和对弱势群体特别保护,但不包括结果平等。机会平等,有一个相同的起点,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石,但光有机会平等是不够的,还需要有过程公平。

  目前有些学者强调需要改变结果不平等,意在表明公平是一个财产的分配方式,认为应该有一个强有力的主管者负责在社会中进行财富的公平分配,因而必须进一步立法强化国家经济职能。这种片面通过强化国家经济职能的方式来达到结果平等的制度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是违反市场机制原理的。如果盲目地追求结果平等,一方面会造成一部分人“不劳而获”,允许一部分人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如对体育比赛结果的计划性一样,只会对市场秩序和社会意识造成更大的破坏;另一方面会造成行政权力的集中和国家对经济的过度干预,使政府的职能及规模、对资源的调控能力无限扩张,从而导致市场机制的功能萎缩。

  我们不赞成结果平等,还在于对于竞争结果的强制干预,只适宜于经过国家立法许可对于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其实特别保护也是一种垄断,容易形成受惠者的惰性和其他人的不满情绪,会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发挥。对于弱势群体的特别照顾也应有一定期限,以免无限期的照顾政策、分配方案人为地阻碍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和新的不平衡,破坏整体市场环境。

  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坚持机会平等、过程公平的竞争,具有效率优先和社会稳定的功能,其形成的结果不平等是十分正常的,也是必然的、公平的。反之,如果坚持机会平等、追求结果平等,必然会牺牲过程公平,其分配方式就是不公平的。如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一些分配不公现象,更多的是由于存在大量的用不公正的手段或凭借行政权力的控制,通过权钱交易、

贪污受贿、偷税漏税等非法手段将国有资产变成事实上的私人财产,即过程不公平。这些分配不公现象,不是改革导致的,恰恰是改革不彻底造成的。

  可见,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坚持过程公平,才能有助于一个有效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如果牺牲了过程公平,机会平等也将失去意义。市场经济的内在含义,就是要求市场主体机会平等和过程公平,在平等机会上开始竞争,在公平规则和程序下进行竞争,同时依法对弱势群体做特别保护。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要在以宪法的形式确认公民财产权基础上,制定透明公平的竞争规则和程序,促进市场机制作用发挥,鼓励人们通过市场公平竞争来获取正当利益。

  公平作为一个规范性范畴,事实上是人类给自己提出的一个历史性难题。在汉语语境中,公平与平等、公正的意义很相近,但是是有区别的。平等主要是用来表明一种资格,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是用于表明管理者或裁决者的态度、立场,如法官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公平更多的是表明一种价值取向,对过程的评价,如公平竞争。平等表示起点平等、机会平等,不表明过程平等、结果平等。公正表明立场公正,就事论事,不表明机会平等、结果平等。公平表示过程公平,包括规则公平、程序公平和对弱势群体特别保护。平等、公正、公平都不表明结果平等,只有平均分配才是表明结果平等。原标题:我们该追求什么样的公平

  (作者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商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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