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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减负是个税改革题中应有之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 09:55 东方早报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乔新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收不降反升,2006年共完成2452.32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7.1%。(新华社1月11日)而2006年前三季度,全国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为13902元,仅比上年同期增长14%。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已经超过了全国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的增加速度,这说明个人所得税仍有修改的空间。

  众所周知,在投资、出口和消费这三驾经济马车中,消费处于乏力状态,对经济的贡献明显不足。要加强消费,提高居民收入固然是治本之道,但牵涉面广,也更复杂。在现有的收入格局下,如何提高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应该是提高消费、扩大内需的有效途径。对此,个税的下一步改革应该承担起应有的历史作用。

  税收的目的是为了向公众提供更加丰富的公共产品,实现整个社会收入的再分配。不同的税收制度,价值取向不同,实现的目标也不一致。但是,从总体而言,税收必须贯彻轻税原则,逐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个人所得税改革也是如此。

  从现行的税收结构来看,保持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适当提高个人所得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上策。因为这样做既可以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负担,同时又不会造成个人所得税总体规模明显下降,真正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的目的。

  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着眼点来看,一般是把公民的平均收入扣除基本家庭费用之后,确定纳税所得。我国对个人所得工资、薪金收入实行按月代扣代缴,这样做既没有考虑到个人全年收入情况,也没有考虑到家庭费用开支情况,在实施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实质性的不公平。所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考虑实行按年征收,在纳税年度内,充分考虑纳税人全年的收入情况,在进行综合计算之后,扣除家庭基本费用,在法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之上,确定纳税额。

  综合起来,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同时解决三个问题:首先,在程序上必须改变按月代扣代缴的征税办法,实行按年征收或者按季度征收,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整体情况。

  其次,必须提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在平均劳动报酬13902元的基础上,扣减家庭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费用,扣除家庭日常生活费用和赡养老人的费用,综合确定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根据测算,城市三口之家,年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应该在30000元左右,也就是说在购买个人住房之后,每年的家庭开支大约需要30000元,收入在这个基础之上,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最后,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避免重复计税,确保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合理性。

  总而言之,按年或者按季征收,是为了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公平,防止纳税人因工作不稳定而陷入生活困境;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有利于实现家庭公平,提高劳动力再生产的水平和质量;而以家庭为单位实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则可以为个人所得综合纳税提供便利条件,防止纳税人借用家庭成员身份,转移个人收入,从而实现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公众之所以对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的反应并不那么热心,原因就在于这项制度缺乏科学性。个人所得税改革不能单兵突进,而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更合理的改造,将目前这种十分繁琐的分项计税办法,修改成为科学的整体计税规则,并在此基础上,经过全国

人大代表广泛讨论,让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获得广泛的民意支持。

  2007年是中国税收改革年,以所得税为税收重心的现代税收体制逐渐形成。在此过程中,必须将个人所得税改革与个人收入、家庭收入、社会经济增长有机地联系起来,建立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制度。我们建议2007年上半年进行个人所得摸底调查,2007年下半年提出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草案,在200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付诸表决。在此期间,国家税务机关应当慎重考虑收回缺乏民意基础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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