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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网络民意不能作为订立法规的基础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9日 08:34 东方早报
杨支柱 《南方都市报》2006年12月28日发表秋风先生的文章《民意最终要服从宪政原则》,批评广州市为提高外地户籍者进入门槛和郑州市为恢复暂住证所进行的网络民意测验。本人同样反对一切歧视性的地方立法,但对秋风先生的问题意识、论证方法和文章背后所隐含的理念实在不敢苟同。 表面上存在歧视性民意并且上升为地方立法,那么这个所谓民意,也不过是进行歧视性立法的一个工具甚至借口罢了。不去指责民意的偏私,即使不是研究伪问题,也是柿子捡软的捏。 中国是个单一制国家,地方并无宪法。“七成广州本地网友赞成提高门槛”、“58%的郑州本地人”赞成恢复暂住证,这样的材料能用作探讨“民意”与“宪政”关系的依据吗?这不是拿某人的一只手跟另一个人的全身比重量吗? 何况所谓网络民意要当作真实民意看待,是必须验证的。因为缺少规范化的提前公告程序,许多上网的人并不知道网上在搞这么一个民意测验。工作繁忙的人一般不会参加网上的所谓民意调查,无所事事又固执任性的网民则爱多次投票强调自己的观点。而广州大量的外来民工则根本没有电脑,也不上网吧。秋风先生应该不会把这些没有户口的广州居民的意见排斥在所谓广州民意之外吧?如果从广州民意中排除这些可能受歧视的广州居民的意见,那么所谓广州民意岂不成了“不许阶级敌人乱说乱动”的“专政”民意?这种“专政”民意跟宪政要尊重的民意完全是两码事,有什么探讨的价值? 为了讨论方便,我先假设秋风所说的广州民意和郑州民意是真民意,当地政府对民意的重视是真重视,再来探讨秋风先生的论证。 秋风说:“以人民的意愿作为自己制定、执行法律、政策的唯一宗旨。这在通常情况下当然都没有错。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政府却不能这样做。因为,政府的活动除了顺应民意,还需要合乎宪法,尤其是在涉及到民众的基本自由与权利的时候,不管是全体民众,还是部分民众的自由与权利。” 对此我有四个问题想请教秋风先生:第一,宪政能允许政府以“特殊情况”为借口不尊重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形成的多数民意吗?第二,即使宪政能允许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尊重多数民意,难道和平而又没有重大灾难的时期处理一个并不紧迫的问题也能算“特殊情况”?第三,“平等法律保护”难道不是对民主立法、民主决策内容的内在要求,而是可以不尊重多数民意的“特殊情况”?第四,如果歧视尚未“涉及到民众的基本自由与权利”,难道就可以置“平等法律保护”原则于不顾? 所幸秋风先生往下写到中国现行宪法的时候终于提到平等原则了,但是他一笔带过了,着墨不多却是另一条理由———“劳动的权利”。他说,“这种自由就业权乃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对此,任何一个城市政府都无权予以剥夺或限制。”笔者也赞成劳动者有择业和选择工作地点的自由,但是这一理由却不能说是来自现行宪法。《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显然,现行宪法对劳动的权利不是从自由的角度而是从福利的角度规定的。考虑到该宪法的通过时间为1982年,再联系到“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样的措辞,计划经济色彩再明显不过了,而计划经济本质上是反对个人自由择业和选择工作地点的。 由于现代宪法本身是协调安全、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各种人类基本价值的产物,是个人权利和人民权力的保障书,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政府应厉行宪政、民众应服从宪政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把“民众应服从宪政”说成“民意最终要服从宪政原则”是成问题的。“民意”作为一种意见或思想,其内容完全可以跟宪法不一致甚至相冲突,包括跟所谓宪政原则相冲突,否则修改宪法的舆论如何形成? 民众应服从宪政,作为宪政依据的宪法最终要服从更大的民意。宪法所保障的自由和平等为什么立法机关不得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剥夺?因为宪法是人民的意志,普通法律是人民代表的意志;人民的意志高于人民代表的意志,所以宪法高于法律。这正是世界各文明国家修宪都有一种比普通立法程序更严格的特别程序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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