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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权利决定公共建筑公共性的成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 08:33 红网

  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数量、规模和标准要与“国情”和“地方的财力”相适应,设计“要重视保护和体现城市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来自各地的情况表明,当前国内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中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不顾国情和财力、片面追求外形、忽视城市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等。(1月11日中国新闻网)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建设,在中国的语境下,其中的许多是与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等联系在一起的,因为这常被视为显性的政绩。于是,许多地方争相建设“新、奇、特”的建筑,争先恐后地想建出“世界第一”——第一高、第一大、第一长……至于财力,则是不必担心的,官员们依靠任意追加预算、挪用其他款项以及举债等手段就可轻松解决;而至于是否适应国情、历史文化的问题,就更无暇考虑了,全国不是有183个城市都目标一致地要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吗?

  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的管理自然是极有必要的。这不仅关乎公共财政使用的绩效问题,更关乎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不过,仅有“方案设计必须符合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大型公共建筑方案设计的评选要考虑建筑外观与

传统文化及周边环境的整体和谐”等粗线条的规定恐怕很难见效,必须有更具可操作性的措施。

  其实,在许多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与国情与财力不相适应的背后,是公众权利实现度的问题。正因为公众的权利(比如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无法得到落实,某些公共建筑的公共性才大打折扣——一方面,只体现某些领导的意志,而不合乎公众的意愿;一方面,使用效率往往极低,拆了建、建了拆。因此,这种可操作性就在于保障公众权利的实现。

  首先,要建立真正的公共财政体制。要让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要与财力相适应,自然就要管好钱袋子,充分论证财政支出的合理性,不能让领导们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想花多少就花多少。这就要求人大的财政预算监督必须体现出应有的刚性,政府财政预算的编制必须进一步细化,让

人大代表的审议和监督更有的放矢,对政府及官员花钱的自我裁量权约束予以尽可能的约束。

  其次,要让公共决策名副其实。如今的某些公共决策,根本已失去了公共性。公共领域的许多重大事项,在很多地方、很多时候都是由少数几个领导说了算,专家们的意见只不过是用来“参考”,公众的意见更是听也不必听,或者是只作出倾听的姿态但实际上却不屑一顾。所以,在大型公共建筑建设问题上,不但要尊重规划专家、建筑专家、环保专家等的意见,而且考虑到如今某些专家也时常为领导所俘获的现实,还应通过公众意见调查、公众评议、公众听证会等形式保证公众的参与权。对民意进行充分吸纳,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则应逐条给出未予采纳的理由。

  再次,还必须有问责机制。如果不按照程序行事,没有就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听取民意,建得奢糜浪费,则必须受到严厉问责,人大代表应及时向人大提请质询、罢免。

  只有公众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公共建筑的公共性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建什么、如何建、哪个早建哪个晚建等,都合乎民意、合乎理性。

  [稿源:红网]

  [作者:孙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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