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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坤:房客们 快为税务部门忙起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 08:52 新京报

  □周志坤(广州媒体从业者)

  税务部门提醒,按照相关规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房客须提醒房东向税务部门申报房租收入。否则,一旦发生房东逃税情况,税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客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月10日《北京晚报》)

  虽然不是在北京讨生活,但毕竟是处于受同一部税法约束的蓝天下,看了这则报道后,作为房客的我,突然想起从来都不知道自己还有作为代扣代缴人的义务,心里不禁一紧:我是不是也有面临被罚款的潜在危险啊?一阵手忙脚乱,查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北京税务部门的说法还算客气,严格说来,根据该法第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等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不仅有提醒的义务,而且还应准备一整套账簿、电脑会计系统,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看来房客们要想真正尽到帮税务部门催促交税的义务,不仅要提醒房东,还有得忙啊!

  可再一想,不对啊。一个平民百姓,不开公司,不办实业,怎么可能花那么大的成本去帮税务部门催税呢?毕竟是关系到切身利益,我放心不下,就向一个律师朋友请教。原来,我国新实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并没有对代扣代缴义务人做出明确规定,而按照各税种的实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扣缴义务人的范围不一致,总体说来主要有两类,即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为纳税人办理汇款的单位。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房客似乎又可算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问题现在已经很明白了。

  现行法规中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本身就带有一定的混乱性。尤其是,规定房客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对加强征税监管工作没有多大用处。口头提醒很难起到作用;而且一旦发生逃税的情况,税务部门追究起来,房东、房客肯定会各执一词规避责任。而让房客准备一整套代扣代缴系统,在经济上则是不理智的。更重要的是,这还会给人以把部门责任转嫁给公民个人承担的嫌疑。

  笔者以为,税务部门应考虑印制

房屋租赁专用发票来应对现实制度的执行困境。这是一种最为经济而可行的监管方式。我们不是已经通过发放娱乐、餐饮发票对歌厅、饭店的纳税情况做监管了吗?想一想,每一个顾客都要去提醒或监督歌厅、饭店纳税该有多么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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