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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文洋:考量赦免原罪的具体操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 14:19 北京晚报

  苏文洋

  十几天前,和君创业总裁给国家立法机构写了一封公开信,建议赦免民企“原罪”。本版去年12月20日摘要刊发了他的观点。在此前后,也有一些官员对民企“原罪”发表谈话,把是否赦免民企“原罪”上高到对改革开放的态度者有之,上纲到和谐社会的构建者有之,上线到反腐大业的成败者也有之。

  所谓民企“原罪”,一般是指“第一桶金”的进路而言。这是借助了基督教的一个观念,因为这个教相信原罪,相信人是生而有罪的,人在伊甸乐园偷吃了智慧之果,亚当、夏娃被赶出去时,还弄了个简易的丁字裤,“下身那片树叶的功用,可以遮羞包丑”(钱钟书语)。既然人生而有罪,基督教还认为那就应该忏悔,应该重视精神生活,超过物质生活。

  我们的一些民企要求赦免“原罪”,只是要求法律对他们网开一面,并不是表示自己有了忏悔之心,更不代表他们今后要追求高尚的道德情操。这些几乎没有信仰的人对“原罪”的理解,与信仰基督、忏悔原罪的人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民企的“原罪”可否赦免,估计是个一时半会儿争论不清的问题。假定争论清楚,可以赦免,如何赦免恐怕也不是由某个人说了算,或谁官大谁表准,还要走漫长的司法程序,依法办事。

  我们不妨考量一下赦免“原罪”的具体操作,也许对正确认识民企“原罪”及其找到解决办法有所帮助。改革开放今年进入第29个年头,如果赦免“原罪”的法律出台,第一个操作问题就是从什么时间开始划定“原罪”,是第一个年头,第五个年头,还是以去年12月31日的午夜钟声为准。这是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问题,涉及到法律的公正,绕不过去。凭什么改革开放第一年发生的“原罪”可以赦免,而去年发生的“原罪”不能赦免,总要给出一个合理的必要的解释。第二个操作问题是什么性质的“原罪”可以赦免,什么性质的不能赦免。比如说,倒卖大葱或倒卖钢材,过去按“投机倒把罪”论处,现在没有这个罪名了,“大葱原罪”或“钢材原罪”似乎都可以一风吹了,法律不予追究也说得过去。但是,如果这里面有权钱交易、官商勾结、行贿受贿,不但民企从中获得“第一桶金”,贪官污吏也从中获得“第一桶金”,并以贪腐的“第一桶金”买官升至高位,他们的“原罪”如何赦免,恐怕就给司法实践出了难题。

  由第二个操作问题引出的第三个问题是要给29年来始终如一奉公守法的公民一个公平的交待。你胆大了,你“原罪”了,你发财了,你三妻四妾、花天酒地、作威作福,法律还得赦免你,那些胆小的、没有“原罪”的、没有发财的、现有还在面朝黄土背朝天老实巴交撅着屁股干活的老百姓能够心理平衡吗?这些奉公守法且什么时期、什么时代都守法的老百姓,难道就不是构建

和谐社会中的一部分人群吗?一个“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社会能够和谐吗?

  我并不主张清算“原罪”,即使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的一部分“原罪”比当年的地主资本家还厉害,我也不主张再采取革命时代的斗争方式解决问题。但我更反对得了“便宜”卖乖,反对把“原罪”说成“非罪”,反对把有罪说成无罪,尤其反对敲锣打鼓地通知他们“平安无事喽”。在“原罪”问题上,仅仅是考量其具体操作,也还是以少争论、不赦免、逮住算为佳。“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因为“疏”,中小“原罪”客观上势必放过去了,大“原罪”没漏过去被逮住也势所必然。当然,我还反对忏悔无门,赞成有“原罪”者自己对自己实行心灵“双规”: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对自己的“原罪”不断地忏悔,通过知罪、认罪、悔罪、赎罪而达到“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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