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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的原罪谁来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 19:28 新浪财经

  李映洁

  刚刚过去的2006年又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尽管还有不少让老百姓闹心的事,但国家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咱们的生活还是一年比一年好。政府总想把任何事都做好,但人们的追求是无止境的,更是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的。

  2005年,一些人囿于现实中的种种不如意,泛起了所谓“反思改革”的热议浪潮。乃至于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两会期间出面表态: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开放,倒退没有出路。2006年,一股清算所谓民企“原罪”,清算“第一桶金”的声音再次泛起。全国工商联的胡德平说,清算所谓民企“每一桶金”就是否定改革开放。一霎时争议四起。面对这种情况,中共中央统战部长刘延东在与数百位民营企业家座谈时表态:继续鼓励民企发展,不争论。这似乎是代表中央给民企经营者吃了一颗“定心丸”。中央的表态很明确,但民间的争议还在继续。

  其实,改革开放中出现这些争议是非常自然的,这不仅源于一些人对现实的不满,而且也是由改革所带来的利益分配和思想冲击所导致的。几乎每一次的社会变革,都是一次社会权益的再分配。从长远来看,每一次改革都旨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是符合所有人的最终利益的。但每一次改革都会带来现实的、时点性的利益分配的重新洗牌。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人的暂时利益、眼前利益免不了要受到一些损害。这就势必导致不同职业群体间由于种种复杂利益关系所决定的不满,这是绝对的,肯定要出现的。但由此走向对抗或否定改革,则是十分错误的。

  总起来说,在目前清算所谓民企“原罪”的呼声中,合理的成份并不多。媒体上报道的已经很多了,民企发展之初存在的一些违法现象,大多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环境造成,有些在现在看来是犯罪,在当时则属于“有过无罪”。而那些民企资本形成中“化公为私”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虽然存在,但也有更多以账面价值而不是以市场价格来计算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况且,民营企业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增加了社会财富、促进了城乡就业、缴纳了大量利税、参与了社会公益,可以说即便有,也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已经或正在赎回它的“原罪”。所以,“清算”一说没有多少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如果说要清算所谓的民企“原罪”,我看还不如清算一下国企的“原罪”。计划经济时代,国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属于“完成指令”的状态,除了极个别被塑造成“光辉典型”的宣传品外,人浮于事、铺张浪费、效率低下就是当时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写照。结果呢,没有任何利润压力和风险意识的国企,不仅浪费着国家宝贵的资源,日积月累的经营风险还逐步转化为财政风险、金融风险。四大国有银行的巨额

不良资产,国有企业占了很大一部分。至今还没有完成股改的中国农业银行,就是历史包袱最重的一家。在银行没有放款自主权的年代,大量原供销、粮食、农业开发等国营企业的经营资金需要农业银行输血,由此也形成了农行不良资产的最大份额。而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明,也使“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情况司空见惯,导致生产效率低下,经营风险无人承担。  

  从国家整体利益来说,国企生产效率的低下,侵吞大量财政补贴和银行资金,使国家长期处于物质财富缺乏、资源浪费严重、潜藏财政和金融危机的状态,这个“原罪”之大是任何民企都望尘莫及的。直到现在,一些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仍然非常高,实际上只能靠银行输血来维持。当然,法不责众,这也是由当时的历史环境造成的,是无法“清算”的。

  计划经济模式的失败表明,任何政府都无力仅仅依靠公权力的干预,成为直接掌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能政府”。现代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必须从大量国有企业中减持甚至完全撤出国有资本,让更多企业成为自主、自立的市场主体。政府直接掌管的企业,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少越好。除了几个对国家安全具有无可替代的战略意义的行业,国有资本应当尽量让出市场,由民营资本来唱主角。即便需要国家绝对控股的战略性行业,也需要在一定条件下鼓励民间资本的自由参与。也可以说,这是一个认识到国企“原罪”并帮他们赎罪的过程。而那种清算“原罪”只提民企不提国企的做法,不过因为国企属于全民所有,它的“原罪”纵然再大,也已经因为全民的参与而“说不清、道不明”,法不责众。民企的“原罪”则因为发展过程中导致贫富差距,更多地惠及了一少部分人,即便再小,也有人跳出来要清算。  

  应当明白的是,国家转让大部分国有企业的产权,如果这个转让过程是公开的、透明的,没有利益关联人的幕后交易,就不能以国有资产的账面净值来判定国有资产的流失程度,因为我们都清楚,资本性资产只有市场时点价没有固定价值。如果不对数量众多的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改革,那他们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原罪”不但不会终止,还会继续。如此一来则是政府既管不了更管不好企业,企业也没有搞好经营的动力和自由。  

  企业的产权在变,政府的职能与职责也在变。政府需要的是,充分利用市场规则,为企业经营做好服务与协调,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需要追究的是企业受到法制约束后的“现罪”而不是“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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