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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强:原罪和仇富都是假命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 10:33 新浪财经

  “仇富心理”和“富人原罪”,是个别著名学者制造出来的两个假命题,是有意识地为官商勾结、违法乱纪的少数人利益辩护的。先用“富人原罪”,不分合法与非法,把发财致富的所有人都描绘成有这样或那样的“原罪”,然后套用上帝“饶恕原罪”,为少数偷税漏税、官商勾结的不法行为进行诡辩,把真正勤劳致富、奉公守法的富人也打入了“原罪”的圈子,压制了勤劳致富的大多数人的发言权,让他们不敢公开声明自己是干净的。

  如果人民群众不满意,他们就会说,上帝“饶恕原罪”,为什么不能“饶恕富人原罪”。如果不接受某些著名学者的“饶恕富人原罪”观点,他们就会用“仇富心理”进行批判。

    韩强

  最近关于如何缩小贫富差距的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我们看到一些文章中多次提到了“穷人”是否“仇富”的问题,甚至有人在批判所谓的“仇富心理”,其实这是一个假命题,因为这里的“心理”不是一般心理学的问题,而指的社会心理,也就是说,有人认为社会的中的穷人存在着普遍的仇富情绪,所以才用了“仇富心理”这种表述方式。这种表述方式从逻辑上看,是诡辩论,从理论上看,是自相矛盾的。

  (一)偷换论题的诡辩论

  秋风在《仇富就接近公正了吗?》的文章中说:“富人群体,也绝非铁板一块。比如在浙江这个市场机制发育得最健全的地方,很多商人或许已经家产过亿,但他们的财富是依靠自己的企业家精神创造出来的。即使在法治最为健全的国家,他们也依然会成为富人。仿照吴敬琏先生的“好市场经济”与“坏市场经济”概念,可以把他们称为“好富人”。人们本来是应当欢迎好富人的,这样的富人越多越好。

  另一类富人,则通过攀附权力而获取财富。他们或者借助权力,维持垄断地位,从而获取垄断利润;或者先用金钱收买权力,再拿权力滥用于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借助权力把不公平的交易条款强加给对方,获取不正当的利润。当然,他们也常常跟贪官污吏互为表里。

  但是,即使面对坏富人鼓吹仇恨,同样是一种扭曲的反应。归根到底,仇恨本身就是一种反社会的情绪,哪怕是对坏富人,或者一般的坏人。”(《中国经营报》2005年10月30日)

  这篇文章,是自相矛盾的,既然承认“富人群体,绝非铁板一块”,有“好富人”,有“坏富人”,又说“即使面对坏富人鼓吹仇恨,同样是一种扭曲的反应”。那就等于承认了没有所谓一般意义的“仇富”,因为人们不恨“好富人”的,而且“好富人”人是大多数,只恨少数“坏富人”。也就是说,人们不是恨所有的富人,所以一般意义上的“仇富情绪”不存在,因为“仇富情绪”是一个全称判断,“仇恨坏富人”是一个特称判断,这两个判断是不能互相代替的。

  “坏富人”于了什么呢?通过攀附权力而获取财富。他们也常常跟贪官污吏互为表里。“秋风”也承认这一点,既然承认,那么,人们恨的的是什么呢?恨的是违法乱纪的腐败,所以,人们真正恨的不是财富,而是腐败,要的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念。

  非常让人难以理解的是:“秋风”说:“即使面对坏富人鼓吹仇恨,同样是一种扭曲的反应。归根到底,仇恨本身就是一种反社会的情绪,”那么,我们请问:“坏富人”通过攀附权力而获取财富。他们也常常跟贪官污吏互为表里。是不是一种“反社会的情绪”?如果一个社会对腐败行为都恨不起来,那是不是一种价值观念的扭曲呢?

  (二)批判“仇富心理”的起源

  2003年1月22日,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第九届执委会副主席、民营企业家李海仓先生在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东镇遭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是令人悲痛的事件。不料一些媒体又掀起一轮批判“仇富心理”的高潮。一些媒体对整个事件的经过进行详细的报道,杀人凶手冯引亮曾经是当地的富豪和名人,他曾经“有个小老婆,那个女人还生了个男孩。”他非法持有枪支,曾试图强行把土地卖给李海仓,没有达到目的,而起了杀心。

  由此可见,杀害李海仓先生的不是一个“穷人”而一个“富人”,但是在评论中很少提到冯引亮是一个富人,却把矛头指向了穷人“仇富”,批判所谓的“仇富心理”,以至于2003年3月两会期间,某些政协委员提出要保护富人的安全。而个别报刊推波助澜,甚至提出了富人持枪保护安全的观点:

  有人说,警察能给富人特殊保护吗?富豪是否可以向国家特殊部门申请枪支?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人们可以自由拥有或者申请枪支,富人当然可以通过购枪和雇人武装自己。(《中国富人的安全谁来保障?富人也是弱势群体》《观察与思考》2003年3月5日)谁都知道美国的个人持枪几乎成了社会的公害,校园枪声不断,每年死于枪下的无辜者不比死于交通事故的少多少。别忘了杀害李海仓先生的那个冯引亮就是一个非法持枪者。

  我们的公安机关担负着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重任。“在法律和办案程序上,作为警方的保护对象,无论是富豪或者民工都不可能有任何的例外。”浙江省公安厅有关人士这样告诉记者,“当然,从富人更可能会受到不法分子侵害的角度出发,公安部门在内部的工作安排上有所偏重则属于正常的工作侧重点。”(《中国富人的安全谁来保障?富人也是弱势群体》《观察与思考》2003年3月5日)公安部门已经有所侧重了,可是有人似乎还不太满意,一再提出要保护特殊富人的安全,那么我们请问:普通人的安全是不是也要保卫?为了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安全,每年都有公安人员牺牲在与歹徙的生死斗争中,难道公安人员的生命不宝贵吗?

  就在这报刊的炒作闹得沸沸扬扬时,与李海仓先生同一时期遇害的周祖豹的案件有了进展,周先生是被他原来的生意合伙人雇佣凶手杀害。这件事也与“穷人”无关。这就更让人奇怪,为什么把富豪遇害的事件一古脑地栽到“穷人”身上,大批特批所谓的“仇富心理”?难道富人杀富人也是仇富?

  后来发生的两个典型案件,也是在富人之间,请看媒体报道:

  袁宝买凶杀人案件:

  1997,袁宝31岁,才过而立,已富甲一方。

  是年,他所属的公司比特科技(现ST比特)刚刚被运作上市,捐资千万元设立“建昊奖学金”的正面效应也在一步步扩大,不久后,他获得了一家传媒集团颁发的“世界青年创业者大奖”,他以宣布自己掌控30亿元的资产而“笑傲江湖”。

  他开始坐着刚买的凯迪拉克,想象自己的商业帝国。

  这时候,偏偏有人惹他不高兴。

  这个人,是富豪刘汉。

  在1995年“327国债期货事件”前后,和刘汉“同业竞技”的,正是周正毅、袁宝这些人物。

  当年,袁宝和一些朋友吃饭,就曾夸下海口说:“期货业没有不听说袁宝这个名字的。”但袁宝的对手是刘汉。1996年,袁宝在期货市场上彻底遭遇失败,虽然到现在外界尚不知其具体损失额,但据称应在1亿元到2亿元之间。

  在期货市场获胜的刘汉面临的却是杀身之劫。

  1997年初,刘汉先后两次死里逃生。

  2月21日晚上9时,杀手李海洋对着刘汉连开两枪。据汉龙集团的员工私下传论,当时是刘汉的保镖“替他挡了子弹”,刘汉幸免于难。

  第二次的暗杀行动,据袁宝的一位堂兄交待,是袁宝出资16万元,由袁宝所属建昊实业集团的员工汪兴实施,向坐在车内的刘汉开枪。但子弹射穿玻璃后却没有击中,刘汉再次从死神手里走脱。(《一无所有到30亿资产的66亿元富豪涉嫌买凶杀人》《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3月27日)

  吴士民兄弟绑架杀害“千万富翁”姜英武案件:

  吴士民原系包头市地税局昆都仑区分局专管员。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吴士民曾停薪留职经商,挣下百万家产后恢复公职,做了一名税务专管员。2004年3月,好赌成性的吴士民,在赌博中输掉了百万家产并欠下赌债。为还赌债,与其堂弟吴士伟密谋绑架勒索,并把绑架目标定在了好赌好色的姜英武身上。姜英武系内蒙古小肥羊包头加盟店经理,家产千万。平时,姜与吴氏兄弟常混在一起。

  今年4月5日,经两个月准备,吴氏兄弟以“从东北弄了几个小姐”为诱饵,将正在开车回家的姜英武骗至吴士民父母家,然后在茶水里放上安眠药,把姜迷昏绑架到吴士民的一个农场里。

  吴士民向姜索要50万元,在钱款到账后,吴士民指使吴士伟用电话线将姜英武勒死灭口,用柴油焚烧后又将尸体抛在110国道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境内。(《百万富翁绑架杀害千万富翁》《北京青年报》2004年11月23日)

  这些案件,再次证明了富人杀富人已经威胁到这个群体的自身安全。事实胜于雄辩,导致这些案件的原因并不是什么”仇富心理“,而是富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其实,近代社会以来,为争夺财产权,为争夺别人的财富,富人杀富人的案件也不少,案件的原因也不是什么”仇富心理“,而是富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为什么我们的报刊,一出现富人被杀害的案件,就不顾事实地非要把矛头指向“穷人”呢?

  (三)断章取义把“仇富”栽到孔子身上

  文革期间孔子和儒家文化被批得体无完肤,似乎中国的一切缺点,都与两千年的孔圣人有关。文革之后,在经过拨乱反正,孔子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贡献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其实《论语》早就传到欧洲了,据说法国人权宣言人有句话:“已所不欲匆施于人”,就出自《论语》。欧洲近代是很讲人权平等的,所以才会利用“已所不欲匆施于人”这句话。

  2003年关于“穷人与富人”的话题中,孔子所说的“不患寡而患不均”又被上升到“仇富心理”受到猛烈批判,一些人引用这句话,说中国传统文化助长了“仇富心理”,妨碍了富人致富。不信您请看,中国企业联合会副会长艾丰说:

  “我们中华文化肯定是灿烂的,持续发展的,这是不能反对的,但是应该承认,这里有严重的缺陷。特别是关于财富的文化,关于人才的文化,关于权力的文化这三个方面缺陷更为严重。“不患少患不均”应该是我们中国财富文化的主线,所以恨富人、恨能人就成为我们中国国民不用教育大家都会的思维方式。所以人们怕显能、怕出头、怕露富。富人是有形资产的代表者,能人是无形资产的代表者,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是经济发展的两个翅膀。但是我们中国传统文化里顽固存在的“两恨”文化就如同两把剪刀总是不失时机地把这两个翅膀不断地剪掉。所以我们中国经济的落后,从文化上看,我看是不可避免的。”(艾丰:《不解决“两恨”文化 企业家难以成长》《中国企业家》2003年1月23日)

  这些话可真够上纲上线的。事情真的如此吗?我们先看孔子的思想。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出自《论语》《季氏》,原文是: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意思是说,诸侯国最重要的是社会秩序安定,这是第一位的,不要害怕贫穷,也不要害怕人口少,只要有安定的环境,远方的人就会归服。那么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是不是要搞平均主义?不是!而是要求富人以“道”致富。请看孔子是怎么说的:

  “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君子去仁。恶乎成名?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里仁》)这就是说,人人都有满足生命情欲的饮食要求,都希望有富贵的物质生活条件,但是要摆脱贫贱取得富贵必须合乎道德,君子把道德看成是第一位的,用道德来控制自己的欲望,如果不合乎道德宁肯放弃富贵而安于贫贱,这就是颜渊身居陋巷,一瓢饮,一箪食,而追求仁义,乐在其中的精神。?

  这就是我们所知道的中国传统思想的“为富必仁”。孔子反对“能人”吗?不反对!孔子提倡“举贤才”。孟子比孔子就更进一步了,他认为臣下如果看到国君昏庸无能应该怎能么办呢?如果与国君有血缘关系就取而代之,如果没有血缘关系就离开他。孟子还主张轻关易道,给商人以便利,用“八家共井”的办法让老百姓富起来。他还提出“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滕文公上》)的观点。

  所以打棍子扣帽子,硬说“不患少患不均应该是我们中国财富文化的主线,所以恨富人、恨能人就成为我们中国国民不用教育大家都会的思维方式。所以人们怕显能、怕出头、怕露富。”这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歪曲。

  中国历史上农民起义提出过”均贫富“的口号,他们为什么要均贫富,是因为他们的土地被富人兼并了,所以每个朝代之初要搞均田。这个固有的社会矛盾,汉朝的董仲舒早就看到了,所以他尖锐地指出“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就会发生动乱,要防止达官显贵用不正当手段巧取豪夺,否则不仅农民活不下去,国家连税收都要困难了。非常有趣的是,古代贤人都知道富人逃税将不利于国家发展,我们有些现代人却要为富人逃税找各种“借口”,甚至说老百姓对某些富人逃税的不满是“仇富心理”,是要“杀富济贫”,甚至有人还提出应对企业家实施“税收特赦”政策。古人都懂得税收对国家经济的重要性,现代人却提出了一部分人可以“税收特赦”,这是不是很荒唐呢?

  (四)“仇富心理”是个假命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2002年对中国富人致富的原因进行过分析、研究。结果显示:普通民众所希望和认可的致富原因首先是依靠“文化资本”,即通过文化知识、技术水平等智力因素赢得财富;其次是“经济资本”,即通过资本的不断扩张和原始积累;而人们不能认可和痛恨的则是运用“权力资本”,即通过不正当的灰色交易而跻身富人阶层的致富方式。(《中国富人的安全谁来保障?富人也是弱势群体》《观察与思考》2003年3月5日)

  看了这项调查,我们十分清楚,老百姓心里有秆称,对通过文化知识、技术水平等智力因素赢得财富,通过资本的不断扩张和原始积累致富,普通群众是认可的,也就是说只要是合法的财富积累,人民群众是认可的。对于搞权钱交易致富的,人民群众是不满意的,是深恶痛绝的。

  其实,对一般的偷税行为,群众也是有分寸的。2002年刘晓庆税案暴发之后,极少数媒体起哄架秧子,比如她会不会自杀啦,要不要判死刑啦,是不是享受特殊待遇啦,拿头撞墙啦,染不染头发等等。这些报道立即受到有正义感的群众的批评,《人民网》上的一些文章尖锐地指出,应“给名人公正”,犯法是一回事,个人隐私是一回事,不要“踏上一万只脚”,不要“落井下石、幸灾乐祸”……实际上这些呼吁反映了大多数人的看法。非常有趣的是:讲这些话的是普通人,而不是所谓的“富人”。刘晓庆日常的行为很张狂,但是在她身陷囹圄、无以辩驳之时,是普通群众勇敢地站出来,认为应该保护她的“隐私权”,不要把与税法无关的事扯进来。指出个别媒体“多是捕风捉影之辞,这种做法是否正义,是否合法?依我看,这至少是一种不君子、不坦荡的行为,有辱大众传媒之职。”

  如果按照某些人“仇富心理”的逻辑,刘晓庆偷税之事,岂不是“仇富心理”发作的一次机会吗?岂不是要不断地“踏上一万只脚”,“落井下石、幸灾乐祸”,才能满足“仇富心理”的发泄吗?但是正义的群众却大声疾呼“给名人公正”。这可以说是有力地反驳了所谓的“仇富心理”,充分证明了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

  如果我们看一看网上的议论,就会发现广大群众对欺行霸市的人,不付给民工报酬的人,表示强烈不满。道理很简单,市场经济要求的是公平竞争,极少数不纳税的人,卖假货的人,欺行霸市的人,不付给民工报酬的人,是降低了竞争的成本,使守法的经营者处于被动局面,直接影响了守法者的利益。同样道理,现在从事劳动的工人、农民、老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是“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他们对在改革大潮中响应党的号召,不捧铁饭碗,不吃“皇粮”,艰苦创业,创造财富,提供税收,解决就业的私营业主也是理解和同情的,他们对极少数“为富不仁者”也不满意。这些都说明了是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人民群众的觉悟日益提高,是社会正义的表现,这种正义的力量应该为社会舆论所支持。

  所谓批判“仇富心理”是把矛头指向广大的人民群众,是把要求社会公正、公平、正义当做“仇富心理”进行批判,而这种所谓的批判是为少数富人的不守法行为辩护,把要求“正义”偷换成“仇富”进行批判,所以“仇富心理”是个假命题。

  (五)“富人原罪”是个假命题

  其实,不仅“仇富心理”是个假命题,“富人原罪”也是一个假命题。

  第一,“原罪”本来是一个宗教道德观念,用在任何人身上都不合适。按照基督教的观点,从亚当夏娃开始人就有罪,所以人一生要不断地赎罪,直到死前还要请神父来做最后的祈祷,请上帝原谅。因此在西方文化中上帝是外在超越的权威。中国传统文化不同,虽然有“天”的概念,但是主张人性善,孟子认为人先天就是善良的,虽然荀子认为人先天有恶性,但不是来源于外在权威,而是人生来有情欲,所以他主张改造人性使之向善。主导中国传统思想的是人性善,这是一种内在超越,也就是说,人可以自己发挥良知、良能而为善。从文化学意义上看,“原罪”是一具道德判断,而且中西文化不同。所以把这种观念应用到任何人身上做价值判断或者做法律判断都不合适,因为从唯物主义观念看,人的观念、行为是后天形成的,不能做先天判断。既然应用到任何人身上都不合适,应用到富人身上就更不合适,因为这样一来,一部分人从它发财的那一天开始就有罪,另一部分人没有发财就没罪。这不符合近现代社会人人平等的观念。

  即使西方近代的宗教改革也提倡人人平等,人人都是上帝的子民,而且新宗教伦理精神还主张发财致富,提倡发财的人要节俭,要救济更多的穷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韦伯说新宗教伦理精神是资本主义发展的精神动力。当然资本主义的发展主要是经济原因,但是新宗教伦理精神也是其中的一个因素。记得美国有一位富翁在车站等火车,这时一个老太太过来让他提箱子,上车后给了他一个美元小费,后来知道他是一位大富豪很吃惊。结果这位富豪说,我也是一个普通人,我帮您提了箱子,挣一美元是我的报酬。这大概是新宗教伦理精神的最好注脚吧。人人平等,富豪也可以干提箱子的事,没有什么丢人现眼的。

  日本工业之父--涩泽荣一在《论语加算盘》一书中认为,“儒学”是“和魂”的基础,他对《论语》中“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进行了新的解释。他指出:圣贤并不反对富贵,关键是如何富贵,如何“以其道得之”,这个“道”就是“公利公益”,因此个人和企业谋求利润,对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大有好处。这种解释,也和新宗教伦理精神是相通的。由此可见,把发财致富与“原罪”联系起来,本身就是一种白马非马式的讨论。

  第二、“富人”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就中国现实的情况来说,多少钱算“富人”,多少钱算“穷人”,很难划出绝对的界限,还有多少钱算富豪?是否富豪也要分级别,是以福布斯排行榜为标准呢?还是以其他什么为标准呢?这些都说不清楚,只能是相对的概念。比方说,一个人一年收入十万元,或者百万元,他比普通人要富裕些,但是他在外企工作或者是某公司的管理人员,他也是打工的,你能说人家有“原罪”?还有办企业的,他没有偷税漏税,对员工也工资照发,他一年收入上千万,你能说人家有“原罪”?所以,把模糊不清的“原罪”概念与相对的“富人”概念联系起来,就会把要讨论的问题搞得更混乱。关键问题是看取得收入是否合法,凡是合法收入,从法律的意义上说,是无罪的,不仅无罪而且是光荣的。合法致富的人越多,对社会的发展越有利。

  为什么有人提出“原罪”说,因为上帝是要“饶恕原罪”的,由此可以引出“饶恕原罪”的观点,这看来好象是替“先富起来的人”说话,为“民营企业家”说话,其实不然。首先预设前提,把富人先天定为“原罪”,然后再“饶恕”。非常奇怪的是一些先富起来的人也不反驳这种观点,甚至有人还赞成这种观点。其实,这种“饶恕原罪”即使打着批判“仇富心理”的旗号,也是在贬低先富起来的大多数人。为什么呢?大多数人是劳动致富的,与所谓“原罪”根本不沾边。非法致富的人是少数,是行为后果,也不是先天“原罪”,所谓“饶恕原罪”是要“饶恕”非法致富的少数人,既不是为多数先富起来的人说话,也不是为普通老百姓说话,说得明白点,是维护少数人的特珠利益。所谓批判“仇富心理”实际上是要堵大多数人的嘴,不让群众质疑少数财产来源不明的人。“饶恕原罪”对大多数合法致富、勤劳致富的人也不公平,放纵少数非法致富的人,实际是对勤劳致富的人的讽刺。

  有位老板对我说,“饶恕原罪”把我也捎带进去了,我是勤劳致富的,你一“饶恕”不要紧,好象富人先天有罪,我也成了“原罪”的冤大头了,还是先弄清谁有罪谁没罪吧,没有弄清楚,就谈“饶恕原罪”,这不是把我也划进了去了,得便宜的是少数违法者,吃亏的是我们这些老实人。我可是交了税的,也没有欠银行的账,也没有欠亲戚朋友的账,凭什么让我们替少数违法者背黑锅,我倒是赞成把那些违法者曝光,让大家知道先富起来的人,大多数是守法的。

  (六)学者的良心与媒体的责任

  综上所述,“仇富心理”和“饶恕富人原罪”是两个假命题,是个别著名学者制造出来的假命题,是有意识地为官商勾结、违法乱纪的少数人利益辩护的。先用“富人原罪”,不分合法与非法,把发财致富的所有人都描绘成有这样或那样的“原罪”,然后套用上帝“饶恕原罪”,为少数偷税漏税、官商勾结的不法行为进行诡辩,把真正勤劳致富、奉公守法的富人也打入了“原罪”的圈子,压制了勤劳致富的大多数人的发言权,让他们不敢公开声明自己是干净的,因为你要自我表白,就用“原罪”的大帽子压你,抓住你的某些缺点作文章。

  如果人民群众不满意,他们就会说,上帝“饶恕原罪”,为什么不能“饶恕富人原罪”。如果不接受某些著名学者的“饶恕富人原罪”观点,他们就会用“仇富心理”进行批判。

  这样无论贫富,只要你坚持公平、正义,某些著名学者都会用诡辩论来对付你。现在, 我们请大家看一个实例:

  某著名学者说,“在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中间,知识分子、学者应该是超脱所有的利益集团,应该对社会负责。所以他的独立性、他的批判精神,他的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不光是中国的知识分子,也是全世界知识分子的一个必须具备的条件。”(许小年《学者应超脱利益集团》《新快报》2004年9月2日)

  这位学者的所谓“独立性”,也可以称为“公共知识分子”的独立性,想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维护社会的正义,也就是说要有一个基本的价值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这位学者说:

  我们都强调保护合法产权,而不能保护那些通过非法手段积累起来的财富。如何看待“不干净”的资产?……在我看来,原罪的提法是感情和道德判断多于理性分析,到底什么是原罪,至今没有看到一个准确的定义。根据我个人的理解,人们谈到原罪时,隐含的意义有两条,一是不符合现有法律,企业家的财富积累与现有法律相冲突;第二是积累财富的手段违背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这个理解是否可以作为原罪的定义,我不能确定,但在讨论问题的时候总要先有一个定义。讨论是不同观点的交锋,然而对不同观点的判断需要一个共同的基点,这个基点就是定义。(许小年《历史的和前瞻的对待“原罪”》2004年7月13日《东方企业家》杂志)

  这位学者还用小岗生产队20名社员私下订立了大包干分田到户合同,作为安徽省委书记的万里同志,并没有根据当时的政策和法律追究这些社员的“原罪”,试图证明不能因为“资产的积累带有‘原罪’的性质,否定这些资产的积累。这种推理本身就是混乱的。

  第一,“大包干分田到户合同”主要是政策性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文革时期批判所谓“三自一包”是因为1960年后出现了“三自一包”,这证明了“三自一包”在60年代的合法性。因此“大包干分田到户合同”是对文革的否定,是恢复60年代“三自一包”的合法性,正因为如此,作为安徽省委书记的万里同志,并没追究,不仅没有追究,而且还提倡,这是拨乱反正,恢复60年代的农村政策。

  第二,从1950年直到现在,我们的法律规定:贪污、走私、偷漏税、行贿、受贿、扰乱金融秩序都是违法犯罪,这些维护社会公正的法律,无论是过去、现在、将来都不会变,所以法律不保护非法的私有财产。所以宪法明确地强调“保护个人合法财产”。

  第三、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还有区别,用非法手段发财致富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违法的。

  这位学者的所谓饶恕“原罪”,是公开挑战法律和社会公正。因为大多数民企是守法的、或基本守法的,大多数人是勤劳致富的,违法的是少数人。这是我们看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因此饶恕少数人的违法行为,是对大多数人的不公平。

  某些经济学家,为所谓的“原罪”进行辩护,批判所谓的“仇富心理”,是挑战广大人民群众的正义,也是对大多数守法致富、勤劳致富的民营企业家的不公平。

  可见,这位学者缺乏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价值观念,他不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不是维护大多数守法致富的民营企业家的利益,而是要为少数不合法的发财致富的人辩护,尽管他用所谓“以历史的和前瞻的眼光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进行说教,我们仍然认为,他是为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进行辩护。因为,无论从改革开发以来的历史、还是从现实的观点看,大多数人是合法致富的,这是我们改革开放的基本出发点。

  这里我们也郑重地提醒媒体不要再炒作“穷人仇富心理”和“饶恕富人原罪”这两个假命题。应该宣传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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