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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废止机场建设费只争朝夕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 07:48 东方早报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王琳 财政部近日称,延续征收机场建设费的请示已获批准。作为政府性基金,机场建设费将继续征收到2010年。据悉,财政部正着手“进一步完善机场建设费的管理制度,从而使机场建设费政策在支持我国民用航空未来发展中发挥更好作用”。 从逻辑上讲,“机场建设费”与坐公交车交“站台建设费”区别不大。在菜市场卖菜,大抵也不会想到向顾客收取“菜园子建设费”。前段时间谣传铁道部要收取“铁路建设费”,我以小人之心揣测,铁老大出来“辟谣”时,一定有十二分委屈:“它民航收得,我铁路就收不得?” 为什么“民航就收得”?据解释,说是机场建设“资金缺口很大”。改革开放的中国,百废待举,各行各业,哪个“资金缺口”不大?而中国大大小小的机场,大多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其中首都机场、广州白云机场、深圳机场、上海机场等还成了上市公司。民用机场已是市场经济中的主体,而不是吃政府皇粮的机关。机场建设资金有缺口,应由投资人而不是由消费者来填补。在证券市场买进机场股份,还可享受股东待遇,哪怕只是小股东,对于公司的运作乃至年底的分红都有他的那一份资格。而“机场建设费”呢?我们以缴费的形式参与了“机场建设”,却又不能像股东一样享受机场的收益,纯粹是“无偿支援”。如果是“支援”,最起码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让旅客自主来决定吧。 如果不是“无偿支援”,难道是旅客必须支付的“运输成本”?如果是“运输成本”,又为什么不按市场规则收取?而且乘客与航空公司发生的是运输合同关系,至于飞机停在机场,那是航空公司与机场之间的另一个合同关系,航空公司也已经向机场交了这笔款项。 当然,机场建设费的性质是一项“政府性基金”。这个“政府性基金”的官方解释,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从这个解释中,我们至少可以知道,所谓“政府性基金”的法律性质原来属于“征收”。而根据《立法法》第八条,“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制定法律。”这里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而不包括任何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然,也不包括那个《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机场建设基金的意见》。 更何况,机场建设费“政府性基金”的性质是大可存疑的。因注意到各地机场纷纷股改的背景,笔者特意查看了广州白云机场的年报与季报———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自2003年5月公司享受机场建设管理费50%直接转作公司收入的政策优惠……”原来,我们被迫交出的“支援”,到最后一半成了某公司的“收入”!为核实这项“政策优惠”,我又查看了首都机场的公报,果然,“首都机场需代表民航总局向每位离京旅客收取机场建设费,国内旅客为50元,国际旅客为70元。所有收入的50%,由民航总局返回首都机场,作为公司收入。”今年上半年,首都机场光机场建设费收入就高达10.67亿元。如此说来,一年下来收21个亿应该没什么问题,这笔钱足够一个中等规模的城市建一个中等规模的国际机场了。而民航总局还控制着另一半的机场建设费,如果这笔钱真能用到“机场建设”上,已收了十余年的这项“政府性基金”应该也很可观。再加之有政府投资、市场融资,怎么机场建设的“资金缺口”依然“很大”呢?审计部门值得去关注一下这个“专项收费”的资金去向。 乘客无偿支持国家机场建设的这笔“政府性基金”,有五成已摇身一变,成了某个市场经济主体的“收入”,成为股市投资人所期盼的红利来源。而“机场建设费将继续征收到2010年”。在“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的语境下,我们能够容忍这种有违法嫌疑的“征收”再存在四个年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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