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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周义兴:应将公交一卡通事件纳入社会公正视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 16:35 新浪财经

  周义兴

  近日,有媒体报道上海公交“一卡通”押金利息一年可以超过千万元。该报道引起了强烈社会反响和质疑:公交“一卡通”押金30元沉淀的大量资金究竟用于何处?作为持卡人是否有权享受沉淀资金的利息?对此,市消保委发布声明称,公交公司应将“一卡通”收取押金的理由和用途如实告知消费者,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上海公共交通卡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包括押金在内的上亿“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绝大部分都用于设备投入和更新(《东方早报》11月30日)。

  其实不用说,从不论从社会公正角度、还是从法律观点看,上海公交公司隐匿“一卡通”巨额押金和利息不报并擅自用于自身经营活动的行为,早已不是如消保委所说的“知情权”问题那么轻巧,而是一个涉及社会公正与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重大公正问题。

  首先以社会公正眼光看,公交公司作为一个向社会提供

公共交通服务的行业,其所向社会提供的服务,应当是能够充分体现足够的出公平公益的行业原则。具体以“一卡通”来说,当公交公司在市场享有独家发行公交“一卡通”权时,乘客就通过乘座公交车时的刷卡行为,将相关的利润单独支付给了公交公司,而公交公司也理应在享受如此垄断经营地位的同时,有义务以自身的管理与经营向社会提供公平合理的公交服务。应该说,这是一种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具有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否则,社会就没有必要给予公交公交公司相应的市场垄断地位,或者可以撤消对公交公司独家经营的市场地位许可。然以上述擅自动用持卡人押金和利息的行为看,公交公司不仅违背了公共行业的公益服务原则,并且还以自已的垄断地位,作出了损害持卡人权利行为。应当说,在性质上这显然是一种反社会公平的行为。

  还有以法律观点看,就是暂且不谈公交公司向持卡人收取每张公交“一卡通”30元押金的行为市是否公平合理,而仅以公交“一卡通”的押金系由持卡人交纳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其所有权当属持卡人所有,且因此也依法拥有了相关财产的收益与处分的权利,且如此的财产合法权利不容侵犯。而公交公司在此过程中,不但没有尽到公共行业应尽的合理公平代管义务,也不向合法财产所有人告知具体财产的数量,相反却背着合法财产所有人(持卡人),在未经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资金用于自身的经营活动,这明显是一种公然侵犯持卡人合法财产权的行为,因此,公交公司也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与责任。

  所以就此而言,不论以社会公正还是以法律眼光看,上海公交公司隐瞒持卡人押金利息,并擅自将相关资金投入经营的行为,不但有违社会公正原则,并且同时也是侵犯财产所有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理应依法予以严厉追究。对此,社会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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